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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補償款該如何分配?權利又該如何維護?时间:2019-10-17 【原创】 阅读 補償協議的簽訂方為被征收權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但是在生活中并非所有的房屋都是權屬分明的,存在房屋所有權爭議的現實問題,那么此時涉及到房屋被征收問題,該筆拆遷補償款該如何分配?爭議人又該如何維權呢?請看凱諾征地拆遷律師是如何解析的。 2015年12月6日,征收局與張三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甲方(房屋征收局)征收乙方(張三)位于某鹽場一間房屋及附屬物,總建筑面積90.5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60.58平方米。乙方自愿選擇貨幣安置方式進行補償安置。隨后,征收局將補償費用給予張三,同時張三保證上述補償范圍內的房屋、附屬物的所有權完全歸其所有,無任何爭議。否則,由此引起的經濟及法律責任由乙方負責。乙方承諾上述房屋及附屬物沒有設置抵押或者其他擔保行為,否則,按相應的法律規定執行。 隨后,案外人李四以某征收局為被告,將張三列為第三人主張自身權益,李四在該案中訴稱,其是某區鹽場居民,擁有鹽場處一房屋。2013年,某區政府對該房屋進行征收,在其與政府征收部門人員多次就補償數額進行協商,未取得一致的情況下,2016年1月27日,其發現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已經被拆除。經詢問得知,某區房屋征收局以張三作為征收對象,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將房屋拆除。 李四認為,某區房屋征收局征收其房屋,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于是請求法院確認某區房屋征收局認定被征收范圍所有權人錯誤,撤銷某區房屋征收局與張三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判令某區房屋征收局向其支付房屋征收補償款。經過調查,某區房屋征收局明知李四與張三存在房屋權屬爭議的情況下,僅憑證人證言及某鹽場的水電費繳費記錄,即認定李四已將涉案房屋賣于張三,將張三作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并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那么,針對本案李四的主張是否可以的得到法院支持,以及征收局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條例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在該案中,某區房屋征收局對涉案房屋實施征收時,該涉案房屋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某區房屋征收局在明知李四與張三存在房屋權屬爭議的情況下,僅憑證人證言及某鹽場的水電費繳費記錄,即認定李四已將涉案房屋賣于張三,將張三作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并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顯屬不當。故某區房屋征收局以張三作為被征收人,并據此于2015年12月6日與其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基本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故李四要求撤銷某區房屋征收局與張三所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訴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對其要求判令某區房屋征收局將涉案房屋征收補償給李四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如果李四認為自己為涉案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即被征收人,那么其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有權機關主張自己的權利,以此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凱諾拆遷律師在此鄭重提醒:維護自身權益才能更好的獲得原本屬于自己的收益,法律從來都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所以作為老百姓當發現自身權益被侵害的時候應該勇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