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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拆遷中,要了解哪些才會對自己的拆遷補償有利?时间:2019-10-22 阅读 近幾年,越來越多的農村房屋、土地和城市房屋被納入了征收的范圍內,根據法律規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但要給予老百姓公平、合理的補償。關于拆遷補償,最高人民法院就曾認為,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然而在實踐過程中,由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法規落實不位,征收方又以最模糊的形式和態度敷衍老百姓,又因老百姓法律意識淺薄,維權意識較低,一心只認為征收方所說的話并無虛假,且對拆遷過程中的文件以及一些細節往往忽略不計,所以導致被征收人的補償往往比別人的要低。因此,凱諾拆遷律師建議大家,在征地拆遷中除了要提高自己的維權意識之外,也要及時的了解能影響自己拆遷補償的一些事項,只有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被侵害。那么,在征地拆遷中要了解哪些事項呢?請看凱諾律師為您講解: 01、對比周邊房屋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規定了對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該條規定講的相對籠統,具體而言要結合百姓房屋所在的位置、居住年限、用途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考慮,百姓在對自己所有的房屋進行估算時要充分考慮上述因素,以自身預估的補償數額與政府給予的補償進行衡量,以免因輕易相信政府的評估報告而白白丟失了應得的補償。 02、了解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具體時間 在具體的征地拆遷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情形是政府在正式啟動征收程序之前,便私自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評估,日后便以此評估報告為依據與百姓談補償,真正正式啟動征收程序時也許已經經過一年半載甚至更長,此時百姓要注意的是評估的時點應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為準,面對房價上漲的今天,前后一個月的時間均有可能對房價產生影響,評估時間的重要性便是不言而喻。 03、對政府給的評估報告及時提出異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對復核有異議的仍可申請鑒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又具體明確了復核的期限為自收到評估報告的10日內,因此10日的期限十分關鍵,部分百姓在收到評估報告以自己不認可為由拒絕簽訂補償協議,進行上訪等等,其實在此期間您已經把法律賦予的權利白白浪費,此時最應當做的是及時咨詢律師,通過合法途徑進行復核、鑒定,爭取最大限度的獲得補償。 04、集體土地的部分補償依據參照國有土地 《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中指出對于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遷工作,應做到確保被征地拆遷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并明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確定,因此對于集體土地的部分補償依據可以參照集體土地適用。 對此,拆遷律師提醒被拆遷人,在征地拆遷當中遇到問題時一定不要沉寂,可以聯合其他被拆遷戶一起尋求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其次,遇到違法拆遷時要及時的撥打110報警,留下相關證據,為以后維權做鋪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