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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拆遷官司的結果都是怎樣的?真實案例上法院是這么判的!时间:2019-10-23 阅读 拆遷補償不合理、以拆違促拆遷,以拆危降補償,拆遷方強制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以及半夜遭到偷拆、誤拆、斷水、斷電逼遷等情形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并不少見,有的被拆遷人因此走上了一條不歸路,有的帶著一家老小顛沛流離..... 但是面對自身合法權益受損,面對不公平不合理的補償,面對著拆遷方這些個違法行為,法律賦予了被拆遷人廣泛的權利,被拆遷人可直接通過法律途徑來依法維權。 不過說到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那么就會涉及到“民告官”,即行政訴訟。一提到行政訴訟,許多被拆遷人都會皺起眉頭,且還會有這樣的想法:拆遷方早已和法院串通一氣,法院是不太可能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的,我們贏的機會肯定不是很大,而且還浪費錢。 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被拆遷人面臨征地拆遷的補償問題以及其它問題,常常就會直接放棄這一重要的法律途徑。 但是“民告官”是《行政訴訟法》賦予我們的的權利,我國也一直在積極的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來解決這一問題,也就是說,通過司法途徑爭取合理補償的方式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凱諾律師還是鼓勵大家要積極的以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放棄這一重要的維權途徑,那拿到合理補償的機會就會非常的渺小。 為了能夠提高被拆遷人的維權信心,下面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一下那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被拆遷人與相關部門打官司時,法院都是怎么判的。 案例一,補償不合理未簽協議,房屋就被違法拆除 高先生是甘肅省某廠職工,后該廠進行房改時,高先生繳納了相應的購房款,并長期居住于此,該廠房改辦向高先生出具了《購房收據》,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隨后相關部門決定開展貨運中心項目,對當地的部分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征收,并制作了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案。高先生居住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圍之內。可因補償不合理,就沒有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相關部門針對高先生居住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可是在去年時,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對高先生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高先生對該行為不服,隨后委托了凱諾律師全權代理此案件。 針對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對高先生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凱諾律師通過針對公安機關的程序鎖定了強拆主體,將相關部門訴至法院,請求確認相關部門對高先生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針對本案的焦點問題,凱諾律師認為,涉案房屋雖然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但高先生繳納了購房款并實際占有居住在此,而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系被告針對高先生所作出,表示其認可高先生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其次,本案系行政強制糾紛,被告系具有公權力的行政機關,滿足我國行政訴訟“民告官”的特征;最后一點,相關部門政府對高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但只有在高先生針對該《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不提起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況且,即便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對行為人進行催告。可是本案中相關部門并沒有履行任何的法定程序,擅自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拆除了高先生的房屋,是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對高先生居住房屋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可相關部門不服,進行了上訴。然而,相關部門的違法行為并沒有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駁回了相關部門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案例二、征收土地,卻沒有相關文件 徐先生是山東省村民,在幾年前,徐先生所在的村莊開始進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相關工作,將土地統一規劃建社區,讓農民搬進單元樓居住。可是在項目推進的過程中,徐先生始終沒有見到此次與增減掛鉤項目有關的文件,徐先生雖然不懂法律,但是這么大的事情,相關部門連個書面文件都沒有,于是聯系北京凱諾律師。 為了揭開此次“增減掛鉤”項目的面紗,拆遷律師向有關部門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此次“增減掛鉤”的相關文件。在陸續收到各部門的答復后,凱諾律師發現,此次所謂的“增減掛鉤”項目存在著嚴重的違法占地、未批先占的行為。 針對其中存在的違法占地、未批先占、破壞耕地的行為,拆遷律師指導徐先生向相關部門郵寄了《請求查處違法占地行為的申請書》,相關部門在收到該申請書之后,卻一直未對徐先生的查處申請進行任何答復。 于是凱諾律師提起了行政復議,最終確認相關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未答復徐先生申請事項的行為違法。 在征地拆遷中,類似于以上這樣的情況非常的多,法律既然賦予了廣大被拆遷人權利,那么就應當要積極的運用,且廣大老百姓也應知道,只要打官司就會有贏有輸,而且我們打官司的最終目的并不是為了贏,而是為了獲得合理的補償。如果通過民告官的方式,提高了補償或是拿到了合理的補償,那么我們的目的就拿達到了。 因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被拆遷人千萬不要被那么官官相護的固有思想所打敗,一旦放棄法律維權的這條途徑,那么我們就喪失了獲得合理補償的有利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