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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怒斥違法拆遷甩鍋案,有了新進展,他們終于要啟動追責了时间:2019-10-25 阅读 一段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庭審視頻引發了民眾的熱議。這段視頻中,面對當地政府漠視違法拆遷,還試圖將強拆責任完全推給開發商的行為,最高院法官毫不客氣地怒稱“這鍋不是這么背的”。目前,該案有了最新的消息。 據相關媒體報道,湖南郴州北湖區委宣傳部方面透露,被違法強拆房屋的當事人與相關部門就賠償問題仍未達成一致,且相關行政訴訟正在審理中。在法律宣判后,將落實賠償并展開追責。另外在本月18號,法院在裁判文書網上公布了兩案的再審行政裁定書。 從裁定書中我們了解到,2014年6月19日凌晨當事人被強制帶離、房子被強拆后,被拆房屋的2名戶主2016年6月曾將北湖區政府告上法庭,請求認定區政府對案涉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北湖區區政府經兩審敗訴后,向最高法申請再審。從裁定書中,我們可以看到,當地相關部門申請再審的理由是并未實施強拆房屋的行為,但對他們的這種再審理由,最高院法官并不買賬,于今年3月被駁回。 在實際生活中,違法強拆的情況時有發生,但是我們也發現了一種怪像,就是哪里有征收,哪里就開始查違建、查危房,然后相關部門將一些因歷史原因造成的無證房屋一律認定成違法建筑,或是自行將房屋鑿個洞,再將房屋認定成危房,從而達到不予補償或是給予極少的補償之后實施強拆的目的。 對于違法建筑,分好幾種情況,一般因歷史遺留造成的違法建筑應當是合法房屋,眾所周知,我國一直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準則,一些建筑形成較早,而在很早之前,很少的手續就可以建成,如果用現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歸為違法建筑,顯然不行。因此,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子,就算沒有房產證,也屬于合法建筑。不能隨便就拆。 而對于危房的改造拆遷,一般也有一定的標準,也不能說是危房就是危房,然后迫不及待的給拆了。通常危房的鑒定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具有專業知識或經過培訓上崗的專業人員,依據《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建村函〔2009〕69號)開展房屋危險性評定,只有評定為C級或D級的房屋才可以列為危房改造對象。 房屋各組成部分危險性共劃分為4個等級:A級為結構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B級為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安全;C級為部分承重結構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D級為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其中,只有C級和D級危房列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 而視頻中涉事的案件,就是由相關部門將被征收人的房屋認定成危房之后實施的強拆。但是我們在裁定書中看到,案涉房屋的安全鑒定報告程序存在違法。根據我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 也就是說,危房的鑒定只有房屋所有權人還有使用人可以遞交申請,法律并沒有賦予其他單位還有個人申請鑒定的權利。而本案中申請對涉案房屋進行鑒定的卻是其所在社區的居委會。 除此之外,此案中涉嫌違法行政的地方不止一處法,除了申請危房鑒定主體錯誤之外,還有送達程序違法,一般來說,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而此案中,房屋安全鑒定的報告是在兩年之后因房屋所有權人要求才送達的。因此其送達程序違法。 另外相關部門以“暴雨需要拆除危房”的理由啟動強拆,卻沒有依《突發事件應對法》要求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也沒有依法發出過一、二級警報,因此程序也存在違法。對于相關部門的這種行為,既嚴重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也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紅線。 在實踐中,與此案類似的甩鍋、征收程序違法的情況非常的多。因此,凱諾征地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這種以拆危、以拆違來促進拆遷的時候,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