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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絕”的操作|一套待拆遷房“壓哨”賤賣的背后賴春南的遺像還掛在房子里 (圖為女方代理律師在拍照) 判離9天后 一環路內的房屋以6369元/平方米的超低價成交 23天后 前夫去世,其賣房意愿與過程已無從查證 驚變 結婚34年的再婚之家,因小區房屋拆遷登記再生變故。丈夫以”性格、價值觀存在差異”為由,堅決要求離婚 驚訝 起訴分割共同財產時才發現,判離9天后,夫妻共同財產——成都一套一環路以內(人民北路一段)的房屋,被丈夫以6369元/平方米賤賣了 驚問 夫妻工齡相加才取得購買資格的房改房,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中的一方能否單獨賣與他人? 當79歲的劉某某得知自己和前夫賴春南居住的房子,已在前夫去世前20多天被偷偷賣掉時,整個人都站不穩了。前夫的遺像就掛在客廳,她曾無數次想問他“為什么?”但“回應”她的,只有空蕩蕩的客廳…… 劉某某和85歲的賴春南是二婚夫妻,1985年結的婚。今年年初,丈夫賴春南堅決要求離婚,雖劉某某極力維護,但最終在今年7月29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兩人離婚。 而當劉某某事后訴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才發現,判離9天后(8月7日),夫妻共同財產——一套在成都一環路以內(人民北路一段)的房屋已被前夫以6369元/平方米的價格賣給了他人,23天后(8月30日),前夫去世,死無對證。 令人疑惑的是,這一系列“決絕”操作背后,究竟隱含著什么樣的實情? 再婚家庭 再次變故 述說恩愛的妻子 再婚之家,曾經很恩愛 劉某某家位于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據小區居民介紹,小區2016年就曾做過拆遷登記。在某房地產網站上,該小區10月房價參考價為16829元/平方米。 而劉某某和賴春南的矛盾,就發生在拆遷登記的時段。 1985年,雙雙喪偶的賴春南與劉某某經人介紹結了婚,雙方各有兩個小孩,婚后未共同撫養孩子。在劉某某看來,雖是再婚,但30多年來他們的關系一直很好,相扶相持,“經常手牽著手去散步,去逛菜市場。” 賴春南多病,她經常是醫院、家中兩頭跑。鄰居胡婆婆是賴春南的老同事,她說賴春南身體很差,她記憶中,八幾年他經常吐血,2000年吐血時也是劉某某在照顧,“要是沒有她,他早死了。” 劉某某的弟弟妹妹們也很接納這位姐夫。其弟劉榮忠說,大家都尊稱賴春南為大哥,“如果賴春南還在世,他肯定都沒臉見我們。” 態度堅決的丈夫 “不離婚,死了都咽不下這口氣” “以前都好好的,但自從說了這房子要拆,賴春南就變了。”劉榮忠說。 “肯定是兒女慫恿的。”劉某某的依據是,2018年5月賴春南因病住院,6月出院后便住到女兒家,從此再也沒回來過。 2018年12月,賴春南與女兒登門要求劉某某與父親離婚,并要求其搬出家門。而劉某某不知道的是,早在11月26日時,賴春南已向武侯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訴狀中寫道:“婚后不久,男方即發現與女方在性格、價值觀上存在很大差異……但由于男方自身性格懦弱,,一直隱忍……隨著年齡的增長,男方越來越需要家人的照顧及關懷,但女方作為配偶根本不管不顧,每天早出晚歸……完全沒有履行妻子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現已徹底心寒,非常渴望在有生之年盡快結束這段極其痛苦而不幸的婚姻。” 對此,劉某某堅決不同意離婚并極力挽回,在答辯狀中反問“如果真的行為習慣和三觀不合,怎么可能維系婚姻關系30多年”,希望男方認真回想一下30多年的歷程,回歸家庭,相伴余生。 但據女方代理律師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邱文鋒介紹,由于男方態度很堅決,表示“如果不離婚,死了都咽不下這口氣”,一審法院最后判決離婚。 對此,女方提起上訴,不同意離婚。今年7月29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依舊維持原判,準予離婚。 出人意料的發現 唯一共同財產 早被低價變賣 正當邱文鋒律師認為這一場離婚案已經完結,只需等待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風波又起。 邱律師去查詢房屋狀態信息時卻發現,夫妻雙方唯一的共同財產——房子已于8月7日易主,“房屋所有權名字從賴春南變為賴倩茹。” 二審判決9天后共有財產就被一方變賣,這個賴倩茹到底是何人? 記者通過房屋登記上的電話打過去詢問,接電話的是位女士,她告知記者“打錯了,打錯了。”此外,邱律師還發現,這套面積為64.37平方米的房屋,賣價僅為41萬元,每平方米成交價僅為6369元,跟10月同小區16829元/平方米的參考價相去甚遠。令邱律師費解的是,女主人一直住在里面,房子卻被賣掉了,“買家不看房,買到房屋之后,不入住也不收房,而且賴春南去世后,靈堂也設在該房子內,其兒女每逢7天就要來祭拜,如果是陌生買家,他不會介意嗎?”邱律師據此懷疑該房屋是被惡意串通變賣,目的是轉移財產。 讓邱律師更覺被動的是,簽字變賣人賴春南已去世,如何追回財產?誰當被告?這些都是擺在他面前的難題。 賣房是非 各方說法 賣房治病? 轉移財產? 女方: 工齡相加買的房改房 屬夫妻共同財產 據了解,這套房屋是兩人婚后在1996年通過房改政策取得的。據劉某某介紹,當時雙方均有房改資格,但只能選擇把夫妻二人的工齡相加后在一方單位買房,最后雙方選擇在男方單位買房,基于當時夫妻共同房屋未強制登記雙方名字,便把共有房產登記在了男方名下。 男方女兒:她對家庭沒有貢獻,房子確實是熟人買的 到底事情真相如何?記者撥通了賴春南女兒賴明霞的電話。對女方對其“擔心父親死后房產由劉某某繼承即將拆遷的房子,才慫勇父親離婚”的質疑,賴明霞聽后很生氣:“這個人撒謊成性,已經惡到極處了。” 她告訴記者,劉某某在幾十年的婚姻中,一分錢不拿,“早些年給的一點錢,都是為了讓我爸把她女兒送出國,女兒送出國之后就沒再給錢了……她甚至沒有給我和弟弟買過一根紗。” 為何結婚30多年后才提出離婚?“(父親)之前都忍了,(現在)也是沒辦法了,如果再這樣下去,他就只有氣死和累死。”賴明霞說。離婚、賣房是否是父親個人意見?對此,賴明霞表示:“法院已經做出裁決,是不是他本人的意愿,已經很一目了然了。” 記者問是否承認房子是父親和劉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賴明霞說:“雖然這是他們婚姻存續期間買的房改房,但買房的錢她一分沒出,她也承認。” 為何7月29號才離婚,8月7號就把房子低于市場價賣了?對此,賴明霞表示“我爸沒有辦法,去年10月突發腦梗之后要用大量的錢”,只好把房子賣掉。 “那購房者沒有看過房子就買了嗎?”記者問。“人家以前看過。”賴明霞說購房者是熟人。對于女方關于買家何以允許在房內設靈堂、掛遺像的質疑,賴明霞沒有直接回答,只說“暫時不方便說”。 小區鄰居:夫妻二人AA制,關系一般但不至于離婚 當天傍晚,記者再次來到劉某某所在小區。據劉某某住所樓下一小賣部的大爺回憶,他們倆人大部分時間都是分開走的,“劉某經常吃了早飯就背個包出門了,賴春南一般就從小賣部旁邊經過,去后面的干休所打麻將。” 胡婆婆與賴春南是同一個單位,她告訴記者:“之前夫妻兩人關系一般,但不至于鬧到離婚的地步。”據胡婆婆了解,他們雖結婚多年,“但兩人的錢是AA制,各用各的。”平時賴春南管伙食,女方一個月給男方600元的伙食費。 小區住戶周婆婆告訴記者:“其實他們以前關系很好,經常去彩虹橋散步,我們都是一路去的。” 胡婆婆記憶中,他們夫妻也是最近幾年才“鬧”的。“院子里的人以前都很尊重賴春南,結果他要離婚這件事鬧得沸沸揚揚,大家就覺得他沒長腦筋,讓兒女主宰了一切……” 跟賴春南同一單位的婁大爺告訴記者:“賴春南對自己的財產問題,可能早就有想法了,可能不會拿給他現在的老伴兒繼承,要拿給他娃娃繼承。”但婁大爺也坦承“公正客觀的說,他們兩人的關系還是可以”。 據了解,針對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賴春南子女答辯稱劉某某無權要求分割一事,劉某某一方認為該答辯不能成立,將在開庭時指出其惡意串通轉移財產,要求追回被轉移的財產。 房產署名 疑惑再現 律師: 如能證明惡意串通 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該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劉某某有無權分割呢?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逢逢表示,這是一個由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引發的糾紛。本案中的房屋系二人婚后通過房改政策所得,雙方無其他約定,由于婚后夫妻任意一方的工資獎金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房屋取得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登記在賴春南一人名下,實際上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尚未分割財產前,仍屬于二人共同共有財產。 本案中,賴春南以其名義擅自出賣給第三人,屬于無權處分。劉某某能否追回的前提在于買房方是否為善意(有理由認為房屋出讓方即是房屋唯一所有權人、支付合理對價等),如買房方主觀上非善意,則可向其主張權利。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韓放律師認為,目前本案房屋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如果買受方屬善意,房屋轉讓有效,女方只能向男方主張賠償。 若能證明房屋買受方與出讓方屬惡意串通,則根據《合同法》第52條,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但對方是否屬于“惡意串通”,主張方負有舉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最高法司法判例,結合本案情況,可能會被認定構成惡意串通的情形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購得,買賣雙方存在親屬或其他密切關系,買受方對賣方與劉某某之間糾紛知情,買受方“買房不看房”不符合常理等。 對上述情形都可以構成對其屬于惡意串通的合理懷疑,但最終認定以法院查明的事實為準。 陳逢逢律師建議:為減少此類糾紛案件的發生,夫妻雙方可通過簽訂婚前協議或就特定財產另行達成權屬歸屬協議,在不傷害夫妻感情的前提下,將權利義務約定清楚。若沒有協議或特別約定,建議在辦理權屬登記時,將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財產屬性登記為共同共有,若僅登記在一方名下,出現糾紛時對另一方會不利。 市房管局工作人員: 權屬檔案和房產證上 或僅有男方名字 成都市房管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房地產權屬檔案和房產證上都是一個人的名字,買賣房屋時就以詢問為主,“如果賣房者說不是夫妻共有,就可以辦理。”辦理房產過戶只需本人帶上房產證、身份證即可,如果有國土證還需帶上國土證。 根據記者提供的信息,該工作人員懷疑,該房屋從房地產權屬檔案到房產證應該都是一個人的名字,“因為如果房地產權屬檔案有兩人,買賣房屋就必須兩人到場。” 他告訴記者,這種情況很多,當年拆遷單位辦房產證很多都是寫的一個人的名字,“這按照《婚姻法》雖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但是按照《物權法》屬于單獨個人的財產。 他提醒市民,為預防這種情況發生,如果夫妻共有房屋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名字,可把另一個人的名字加上,如果房子已經售賣,則只能走法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