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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拆遷律師:房屋征收決定能否撤銷?最高院法官是這樣做的!时间:2019-10-28 阅读 拆遷補償一直以來都是老百姓關注的焦點,之所以會熱度不減,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拆遷補償關系著拆遷戶的切身利益,影響著被拆遷戶的生活。 可是實踐過程中,經常有老百姓來凱諾律所咨詢說:在拆遷補償非常不合理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我們可不可以撤銷征收決定呢?下面凱諾律師就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告訴您! 典型案例 2011年,山東省泗水縣相關部門作出泗政發《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其征收補償方案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房價;被征收主房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m2標準給予貨幣補償。而原告孔先生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圍內,可是孔先生并不服該《決定》,從而對泗水縣相關部門提起訴訟。 經過法院查明,泗水縣相關部門決定的補償金額明顯低于當時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審理法院判決撤銷泗水縣相關部門對原告的房屋征收決定。 案例點評 法官點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安置房超出的面積,可以約定優惠價或者按市場價補差價。 也就是說,房屋補償面積必須要按一比一的比例來補償,原來房屋有多大面積,就該返多大面積。安置房超出面積的,可以約定優惠價按市場價補償差價。但如果補償標準非常的低,那么就可以提起訴訟來維護權益。 針對此種情況,凱諾律師認為:法律明確規定,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保障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因此,如果給予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標準非常的低,且低于原有生活水平,那么被拆遷人是有權拒絕在補償協議上面簽字的。不過被征收人要注意的是,在此種情況下可能會遇到強制拆除的情況。為了避免房屋被強制拆除,建議及時的咨詢律師,然后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類似于孔先生這樣的情況非常多,由于拆遷涉及巨大的利益,而拆遷方又為了低成本征收,往往會以老百姓不懂法的視角給予被征收人極其低的補償標準。所以,被征收人在知道要拆遷之前,要多學習一些拆遷方面的知識,掌握拆遷中的要點,其次在遇到拆遷時,要會審查自己補償的合理性以及拆遷方在實施過程中程序的合法性。 補償內容 我們都知道,通常在房屋要被征收時,相關部門要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且補償內容要盡量的周到。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內容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十七條規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2)因征收而造成房屋拆遷以及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的補償。 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對于以上的補償內容,如果征收方有其中一項沒補償或是漏補都有可能造成我們的補償損失不少。對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當我們在面對不合理補償的時候,除了要要求舉行聽證會、修改補償方案或是重新評估外,也要及時的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我們可從本案中看到,只要被征收人能相信法律、相信律師,那么我們就會有很大的機會告贏政府,獲得合理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