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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協議你拆房無可厚非,但是我沒簽協議你怎么能拆我家房?很多被征收人認為,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只要自己不同意征收方所給出的征收補償標準,拒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征收方便不能夠拆了自家的房屋。 但殊不知,您的這種慣性思維在這里是行不通的。因為國家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征收本身就具有強制性,在發布征收公告與安置補償方案后,即使您對本次的補償標準不滿意,征收方也是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但是,并不是無條件就可以隨意強制拆除您家房屋的。 接下來,凱諾拆遷律師帶您一下為何不簽協議也能拆除您的房子! 我國法律確實有明確的規定,若是被征收人不簽字,征收方有權依法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總結上述的規定則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征收雙方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若是被征收人對此《征收補償決定》不滿意但是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訴訟,并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則會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由此可知,想要依法強制拆被征收人的房屋必須要有兩大前提: 1、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會依法報請作出 《補償決定》。 這里的簽約期限指的是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會明確給出一個簽約期限。如果在該期限內,征收雙方對補償 內容還是不能夠協商出結果的,房屋征收部門便可以依法報請相關部門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 大家一定不要忽視了此文件,這個文件是由作出征收決定的相關部門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來計算直接給出一個確切的補償數額。若是您對此補償數額不滿意,但是又不提出異議的,征收方便可以依法催促您進行搬遷,或者依法啟動相應的司法強制拆除程序,并直接按照補償決定的數額來給予補償,隨后便對您的房屋實施拆除行為。 2、《補償決定》作出后,被拆遷人既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訴訟,也不搬遷交房的,征收部門則有權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拆)。 所以說,由上述內容就可以看出來,并非是無限期的拒絕簽訂協議便可以了事的,必須要及時采取相應的法律維權程序來組織強制拆除的進程。最后,凱諾拆遷律師提醒您,在拆遷過程中,您若是有何疑問或難題,都可及時求助于專業拆遷律師,及時的得到專業幫助才為上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