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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補償發放后,再以斷水斷電等非法逼拆為由訴諸法院能否得到支持?时间:2019-10-29 【原创】 阅读 2014年12月22日,王五(乙方:被征收人)與征收辦公室(甲方:征收人)簽訂《某市某區房屋征收辦公室關于某區域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按比例置換方式)》(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第一條約定甲方征收乙方座落于某區某道2-3號房屋,甲方應給付乙方: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裝飾裝修和附屬物補償費、院內剩余土地補償費,共計人民幣3900573元;協議第二條約定:“乙方已經充分了解《征收方案》,按照《征收方案》的規定,自愿選擇按比例置換的補償安置方式。根據房屋被征收前與安置用房的區位、土地性質、層次和店面寬度等因素差別,確定補償系數。按產權登記建筑面積乘以相應補償系數確定應置換面積。具體安置位置、層次等詳見附件1《回遷安置房具體補充條款》……”,王五認可此協議書上的“王五”系本人所簽。經過調查,相關部門已經將補償費用一次性支付,協議中所涉及的建筑附著物已被拆除。 隨后,王五以征收人采用斷水、停氣、斷暖、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其簽訂《協議書》,其主張該份協議無效,但對于其請求未提供任何證據。那么其訴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認可呢? 在本案中,首先王五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協議書》時為本人簽字,協議簽訂后,王五亦領取了拆遷補償款,被征收房屋已被拆除,雙方已按協議約定履行了相應義務。所有王五要求撤銷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而王五未提供任何證據。其次,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本案中并不涉及無效合同的法定情形。綜上,雖然斷水、停電等行為是違法逼遷的條件,但在本案中,王五一方面拿不出任何證據,另外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與征收人簽訂協議并且領取拆遷款,所以協議不具備解除的條件,其主張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被征收人懂得通過法律維護自身權益是值得提倡的,但是,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對于何時提出爭議、如何正確主張權益則需要權利人準確把握。法律雖然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但是法律不是無條件的、隨時隨地的、沒有余地的管理全部的事情。所以,相關人員在主張權利的時候應該保持一個理智的情緒,清楚的頭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