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凱諾拆遷律師:征地拆遷中的危房怎么鑒定?如何知道鑒定機構是否合法?时间:2019-10-30 阅读 在征地拆遷中出現了一種怪象,就是當被征收人未與征收方就補償一事簽訂補償協議時,征收方便會為了達到拆遷的目的,通常會以違法建筑或是危房的名義強迫被征收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或是直接對下發危房或是違建房屋限期拆除的通知。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我們看到由于違法、暴力拆遷被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因此近年來在拆遷實踐過程中便興起了以上所說的新做法。 鄭先生在福清市某村有一處合法房屋,但因當地城市規劃的需要,鄭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到了福清市重點征地拆遷的范圍之類。可因補償太低,就與征收方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可誰曾想,福清市有關部門在未征得鄭先生的同意以及在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就將鄭先生的合法房屋以危房為由強制拆除了。隨后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鄭先生走上了維權之路,在慎重思考之后委托了凱諾律師。 隨后凱諾律師第一時間介入到案件當事,在審理期間,凱諾拆遷律師認為,根據住建部發布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鄭先生的房屋不屬于危房,而且也沒達到要拆除的程度上,更不會危及公共安全,且檢驗單位沒有資質,也沒有送達給鄭先生相關報告且鄭先生沒有收到任何的搬遷補償方案以及征收補償的材料。于此,依法律來看,沒有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實屬存在違法行為。最終,經法院審理判決被申請人強制拆除申請人鄭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此案中,征收方口中所稱的鄭先生房屋屬危房,那么什么是危房呢?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同時在此案中我們也看到,鑒定機構并沒有相關的鑒定資質。那么,在實踐過程中我們應該怎么知曉鑒定機構是否合法?是否具備鑒定資質呢?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同時,根據我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鑒定機構接到鑒定申請后,應及時進行鑒定。” 依照以上法律規定來看,被征收人拿到危房鑒定報告時,應當先從相關網站上查詢該機構的經營范圍中是否包含了危房鑒定這一項,以及通過政府官網確定該部門是否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其目的是為了明確作出房屋鑒定報告的機構是否是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 不過要注意的一點是,危房的鑒定只有房屋所有權人還有使用人可以遞交申請,法律并沒有賦予其他單位還有個人申請鑒定的權利。 此案中疑點多多,問題多多,鑒定單位在鑒定之后并沒有給鄭先任何的報告,那么,也就是說,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征收方就強制拆遷了。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那么也就是說,房屋被鑒定成危房的,鑒定機構應當及時的將鑒定結果告知申請人,對房屋建筑安全評估以及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房屋安全管理中心提出鑒定程序符合性審查或是鑒定結論可靠性審查的申請。 農村危房改造是我國實施農村脫貧攻堅工程的一項內容,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共同策劃,從2009年開始,中央國務院做出“加快農村危房改造和擴大試點的要求”,之后省市便逐步開展改造試點工作。 危房改造不同于征地拆遷,對危房改造的補償標準,各地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的實際出發,參考農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合理的確定拆遷補償標準。 同時還要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合理的確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檔次的分類補助標準。 當我們遇上拆遷卻被告知此房屋是危房時,不要被嚇到,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不要輕易的就相信相關部門的話,即便是被認定成了危房,也并非要被強制拆除,而是要經過合法程序的。因此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必須要了解相關規定,房屋拆遷是關乎老百姓的大事,馬虎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