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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被拆遷誰可以獲得補償款?承租關系中此種房屋利益如何分配?时间:2019-10-31 【原创】 阅读 2016年12月20日,張三(承租方)與地質測繪院(出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地質測繪院將位于某市的房屋(公有房屋)出租給張三,租賃期限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止,年租金為8萬元。該合同約定因政策性變化、拆遷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出租方不補償承租方對租賃房屋的裝修或改善增設的他物。”第十三條第三款亦約定:“因政策性變化、拆遷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016年12月3日,某市某區人民政府發布《某鐵道職業技術學院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劃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其中包括張三承租的涉案房屋。 2017年2月28日,某市某區城鄉建設委員會(甲方)與地質測繪院、地礦醫院(乙方)簽訂《某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一份,約定:乙方所有的被征收的房屋位于某區解放路95號,房屋性質為非住宅;乙方自愿選擇按產權調換的規定進行房屋征收補償,甲方以沿解放路位置新建超高層辦公樓19-22層等安置乙方;甲方應當支付給乙方的裝飾裝修補償、附屬物補償及設備遷移補償費用、搬遷費、按期搬遷獎勵費和提前搬遷獎勵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2017年4月19日,某市某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向地礦醫院支付了拆遷費用。 2017年10月26日張三向法院起訴,主張涉案房屋其具有占有使用權;并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地址測繪局、地礦醫院返還拆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房屋裝修補償費的訴訟請求。那么其主張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呢?請看凱諾律師為您詳細分析: 針對第一個請求,張三是否還有權利占有使用該房屋取決于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間。根據該合同的約定,租賃期限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而張三提起本案訴訟的時間為2017年10月26日,此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已屆滿;且在張三提起本案訴訟時,涉案房屋已移交給某市某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不存在租賃期滿后張三繼續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情形,故張三無權對于該房子繼續占有使用。 針對第二個問題,張三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地質測繪院、地礦醫院返還拆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房屋裝修補償費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所謂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個:一是一方獲得利益,二是他方受到損失,三是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四是獲得利益無法律根據。此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該規定限定了“被征收人”僅為房屋所有權人。雖然在司法實踐中接受補償的主體擴大為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但張三并非該辦法所規定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公有房屋”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國家及國有單位投資興建,分配給職工使用,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公有非居住房屋是指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按照政府規定租金標準承租的房屋使用人。因此,涉案房屋并不屬于公有非居住房屋,張三亦不屬于公有房屋承租人,其無權獲得拆遷補償,也就不存在其未獲得的拆遷補償與被告地質測繪院、地礦醫院所獲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 同時,地質測繪院、地礦醫院與某市某區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簽訂拆遷補償款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張三的主張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征地拆遷中不同的房屋性質獲得賠償人是有所差別的,同時在租賃關系中,承租人是否可以獲得補償主要看租賃合同的本身約定以及涉案房屋的固有屬性。所以,相關人員在租賃房屋時一定要全面了解房屋信息,在合同中最大程度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