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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離婚協議中的被拆遷房屋利益劃分 對于征收方是否具有拘束力?时间:2019-11-04 【原创】 阅读 隨著近些年離婚率越來越高,人們對于財產風險似乎都有更高的規避意識,但是即使如此,由于夫妻的特殊關系,再加上人們普遍對于房屋登記、協議效力等專業問題不熟知,所以一旦關系破裂,在財產分割中總是充滿矛盾。 來某(女)與孫某(男)系夫妻關系,因為感情破裂已經離婚,在訂立離婚協議時,約定“夫妻婚后拆遷所得某路465號某室房屋一套,女方在其中占有8個平方,剩余面積全部歸男方所有,夫妻享有各自所占面積的拆遷權益,拆遷分配所得面積歸各自所有,因女方面積較小,在拆遷分配過程中應確保男方權益不受影響。”雖然離婚協議中充分表示出男方對于拆遷利益的絕對權益,但是該房屋卻登記在來某名下。 后期來某與土地儲備中心、某指揮部簽訂了《產權調換協議》、《擴面協議》。不久,孫某得知這一消息,其認為雙方在未經自己同意且未聽取其建議而簽訂的補償協議,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那么,在本案中,孫某認為來某與相關部門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主張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凱諾拆遷律師提醒:來某與孫某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將登記在來某名下的被拆遷房屋進行了利益劃分,該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也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張協議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故雙方均應按約履行。但是,面臨拆遷的房屋,拆遷前原產權人享有物權,拆遷后,原物不存在,原產權人基于原物權享有相應的債權利益,即拆遷利益。孫某主張協議僅對拆遷利益進行約定,不涉及原房屋產權與事實不符。同時,離婚協議為合同即具有相對性,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規定對于孫某與來某具有約束力,其沒有對外不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所以拆遷人與房屋產權登記人來某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符合法律的規定,孫某的主張是得不到支持的。 那么,面對這種窘境,孫某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在本案中,孫某可以依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的對于該套房屋的拆遷中涉及房屋的相關利益提起民事訴訟。由于,此時房屋已經被拆除,房屋產權已經變成拆遷利益。孫某可以根據在離婚協議中所規定的內容,雙方可以根據面積比例進行協商,協商不成通過訴訟的方式獲得應有的補償。我們從孫某身上應該學到的知識是,對于補償協議的簽訂依靠的是房屋登記的物權人,如果想要獲得完整的拆遷利益,在離婚協議簽訂時應該及時辦理過戶登記,這樣孫某的主張就可以獲得支持。 離婚案件中主要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孩子的撫養問題,其中由于夫妻關系具有私密性,在財產分割時很難辨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而夫妻之間具體的約定又不能約束案外第三人,所以這成為了離婚案件中最難界定的部分,也是大家最應該注意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