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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實施違法征收,怎么辦?时间:2019-11-05 阅读 在高歌猛進的城市化、工業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征地拆遷活動,致使大量的老百姓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可是在征收過程中,并不是所有的征收項目都是依法實施的,不乏一些征收方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違法征收,導致百姓不僅失去了土地,也沒能拿到合理的補償。那為什么出現這種情況呢?因為在新《土地管理法》還沒塵埃落定之前,舊版土地管理法中并沒有對公共利益有明確界定,所以經常有個別征收方肆意放大公共利益的范圍,對老百姓的土地進行征收。 新《土地管理法》已于8月26號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上表決通過了。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在農村三塊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而且通過以后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分別是以下幾種: 一是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是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那么“公共利益”指的是什么呢? 公共利益所指的是能夠滿足一定的社會條件或特定范圍內,所有人生存、需要、發展等具有公共效用的資源或是條件,但是公共利益具有主體數量的不確定性、實體上的共享性等特征。 明確“公共利益”會有哪些好處呢? 明確界定“公共利益”不僅可以對征地過程中寬泛的政府自由裁量權有所限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府公權力的濫用,避免政府隨意征地的行為。另一方面出于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更能使被征收農民信服,也是證明征收行為合法性的前提。 在遇上征地時,老百姓都希望能夠獲得合理補償,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拆遷政策不僅落實不到實踐中,而且征收方還以各種理由壓低拆遷補償。相關部門征收土地用于公益項目建設無可厚非,但是也必須要依法進行,依法征收才能促進拆遷進程,在老百姓心理才能留下好的印象。 遇到打著“公共利益”之名實施征收的怎么辦? 在實踐過程中,常常會有征收方打著“公共利益”的名號進行征收。因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遇到征地拆遷時,一定要先審查征遷項目的具體情況,如果不是以上六種情況的下,那么可能就不是為“公共利益”而實施的征遷活動,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是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同時還應當要注意,征地拆遷是為公共利益進行的行為,必須是在給予被征收人充分補償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被拆遷人一定要堅守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才能保障最后補償價款的合理性,同時,如果在征地拆遷中遇到不懂的或是不明白的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切忌拖延,如果錯過了最佳的維權時機,可能損失就會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