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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過程中,知情權有保障才能拿到合理滿意的補償!时间:2019-11-06 阅读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知情權對于被征收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在有些地區,征收方在未曾發布征收公告的前提下,便開始實施征地拆遷程序,而被征收人對此次征收項目一無所知,兩眼一抹黑的就配合著征收方的進程來協商補償。這種做法不僅未能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還嚴重違反了法定的征收程序,這無疑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在凱諾律師團隊曾辦理的案件中,就有許多類似案例,往往都是征收方因節省時間,節省成本所造成的。知情權、聽證權是土地征收過程中較為重要的程序。尤其是知情權(預征土地知情權、征地批準結果知情權、土地補償知情權),征地過程中,補償合不合理,能不能獲得補償,知曉征地拆遷過程中的信息是拿合理補償的重要一步。因為被征收人只有在保障自己充分享有知情權的情況下,才能了解征地拆遷項目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保障自己得到合理滿意的補償。 預征土地知情權--根據我國法律對行政機關征收農民土地作出了明確的程序規定,行政機關在進行征地時應依照法律的規定逐步實施。在準備實施征地之前應當將與征地有關的事實告知被征地人。 征地批準結果知情權--征地報批材料在經過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縣政府應當將批準的有關內容向對被征地農民公告。征地批準文件下達后標志著市縣政府征地工作進入合法實施階段,被征地農民如果認為征地批準行為侵犯了享有的各項權利,有權對批準行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主張。凱諾律師特別提醒的是:被征地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有權依法對批準行為提出行政復議。 土地補償知情權--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內容為: 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應該走完一系列審批流程后才能進行征地,但是實踐操作過程中往往是“先把房子拆了,然后再去走手續”,這樣不僅損害老百姓合法權益,而且也損害相關部門的公信力。 那么,在征地拆遷中應該怎么做才能更好的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 一是將告知的時間規定為征收申請人提起征收審批之前,讓被征收人可以早點知道土地即將被征收的消息,為被征收人籌劃和安排土地被征收后的生產和生活提供了緩沖時間; 二是將告知的方式規定為提起征收審批前的書面形式告知、征收審批后的公示和公告,不僅讓許多消息不靈通的被征收人能夠比較清楚地了解消息,而且還為權利人留下了日后維權的證據; 三是將告知的地點規定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和媒體,有利于保證所有的權利人都了解消息; 四是將告知的內容規定為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利于被征收人知道關于土地征收的比較全面的消息; 五是將告知義務主體規定為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有利于被征收人向相關的義務人查詢相關的信息; 六是將被告知的權利人擴大到所有的權利人,有利于保護所有的被征收人的權利; 七是將告知義務人違反告知義務的后果規定為被征收人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和征地補償、安置手續,有利于迫使告知義務人履行告知義務,從而有利于保護被征收人的知情權。 凱諾拆遷律師提醒:當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受到侵犯時,被征收人可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對于未依法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對于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同時,被征收人可以收集相關行政部門沒有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權的相關證據,并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的方式進行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