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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想將違法建筑拆除,這些法定程序缺一不可,否則便是違法!时间:2019-11-13 阅读 在拆遷過程中,往往拆遷雙方因拆遷補償問題長久未協商一致時,拆遷方就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的方式來達到他們快速拆遷的目的。凱諾律師在接待咨詢時,曾有不少被拆遷人言明,僅僅因拆遷方的一句話,自家長久居住的房屋就被定為違建,隨后還將會被強制拆除。他們這么做合法嗎?難道我的房子真屬于違建?拆除還無賠償? 首先,我們要知道究竟何為違建? 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對于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在征收拆遷過程中是不予補償的。 其次,便是要知道合法拆除違法建筑必須要走法定的流程! 一、調查取證 1. 對群眾舉報、行政機關日常巡查發現、媒體曝光等的違法建筑,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 注意: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除個人信息、主要經濟來源等因素之外,還要調查除了該違法建筑外,違建當事人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筑的用途,是出租,還是自住,或者商用等。 3.現場勘驗記錄。本工作需要記錄違法建筑的詳細地理位置、面積、結構和修建時間等內容。 4.調取城市、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筑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筑 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后,有關部門會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不同地區的違法建筑的認定分別有不同的部門來作出。具體如下: 城鎮規劃區內的建筑,由縣(區)規劃部門認定;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鄉鎮政府要將調查取證工作資料報縣級規劃部門審查指導,然后由鄉鎮政府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 而在認定違法建筑時,需要遵從“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則。有些房屋因歷史遺留問題或者建造的時間早于某一年限的航拍圖,雖然它并未擁有合法的建房審批手續,但若是硬要將其認定為違法建筑,顯然是不合理的。各位被拆遷人一定要注意這一點,在凱諾拆遷律師辦理的眾多案件中,就有很多地方部門因為此原因而最終敗訴的,所以,你在遇到自家房屋被認定為違建的情況時,一定要特別注意這一點。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筑,屬于程序性違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屬于實體性違法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政府相關部門可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那么,就有人想問了:口頭通知限期拆除算數么? 我們在這里需要知道的是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需使用統一的事先告知書,并且,在該告知書上還必須要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權利。 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你提出陳述、申辯,則拆除違建的實施部門應當認真聽取并做好記錄。您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采納;如果規劃部門不予采納,也應當說明理由并做好通知工作,不能將其置之不理不予告知結果。 四、履行催告程序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此規定意味著拒絕突襲,必須要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提前告知違建當事人。 五、下達執法文書 當事人在《強制拆除執行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相關部門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訴訟復議期間,強制拆除應該中止,否則,一旦拆除錯誤,將給當事人帶來難以挽回的損失。 綜上可知,在違法建筑的認定以及隨后的限期拆除決定法律是有嚴格的程序規定予以約束,如果當事人在征收拆遷的過程中遇到房屋被確定為違法建筑并要求限期拆除的,要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