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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法定期限過后答復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是否合法?时间:2019-11-20 阅读 根據法律所規定的,在征地拆遷中征收方應當要以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為前提,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等,要依法依規的履行征收程序,比如在被征收區域張貼預征地公告、征地公告,且要依法獲得征地批文、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等,只有征收方按照以上的法定程序實施征收,那么才是合法的征地行為。 可是實踐過程中,仍有征收方不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實施,有多數被征收人對征地信息不知情。 基本案情 譚先生是湖南省人,在當地擁有一套合法的住宅,因當地要進行棚戶區改造工作,且譚先生的房屋也正好在棚改的范圍內,但是因征收補償不合理以及相關征收程序存在違法行為,譚先生并沒有與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譚先生委托了凱諾律師。 凱諾律師了解案情之后,隨即前往譚先生所在地進行調查,在了解了相關情況之后,向相關部門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其公開該地棚戶區改造的征收決定、征收安置方案、項目社會穩定評估報告等書面文件。但是相關部門在簽收之后的幾個月內未給譚先生任何的答復也未延長答復期限,這遠遠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答復期限。 為了維護譚先生的合法正當權益,于是凱諾律師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要求確認相關部門未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答復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并要求限期對申請人進行書面答復。在此之后,相關部門在自知理虧的情況下向譚先生進行了書面答復,可是這明顯是過了法定期限。 律師說法 在實踐生活中,像譚先生遇到的這種情況相信有許多被征收人在維權過程中都遇到過,可是對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時間,我國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最新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也就是說,如果相關部門收到被征收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文件時,應該要在第一時間作出答復,如果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作出答復的,也應當要在20日內對被征收人進行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時間的,也要經過相關工作人員的同意且要告知申請人。 可是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收到被征收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時,并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征收人答復,雖然最后進行了答復,但是明顯超過了法定期限。最終,市人民政府認定相關部門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公開答復的行為違法。亡羊補牢,為時晚矣,相關部門終究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征地拆遷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相關部門應當要依法主動的公開以下文件: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準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批準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后情況)。 3、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具體包括擬征地補償安置聽證告知、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以及征地批后實施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市縣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建設用地批準書等。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維權的必經程序,因此在遇到相關部門不答復、不理會的行為時,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法律既然賦予了我們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那么就一定要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來保障我們的利益,避免讓自己遭受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