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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2019年10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赤峰市松山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赤松政辦發〔2019〕57號),明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那么,松山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怎么補償? 赤峰市松山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 為平穩推進松山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赤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赤政發〔2016〕29號)和《中共赤峰市松山區委員會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赤峰市松山區棚戶區改造征拆補償安置方案及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松黨發〔2016〕18號)要求,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結合征收與補償安置事宜,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在赤峰市松山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啟動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區域。具體范圍包括: (一)臨璜大街以北,木蘭街以南,動力機巷以西,京通鐵路以東合圍范圍內列入征拆區域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松山大街以北,查干沐淪大街以南,銀河路以西,京通鐵路以東合圍范圍內列入征拆區域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松山區物流園區規劃范圍內農研片區、黨校片區范圍內列入征拆區域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征收主體、征收部門 松山區人民政府為征收主體 松山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為房屋征收部門 三、簽約期限 自該片區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 四、征收補償方式 (一)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 五、住宅房屋的補償 住宅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權證范圍內的有證住宅房屋及其附屬房屋。 有證住宅房屋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在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法登記,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為“住宅”的建筑物,建筑面積以該房屋初始登記簿記載的面積為準。 (一)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有證房屋以外的已建建筑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價值折舊評估補償,未建部分補償30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修裝飾補償金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補償標準按房屋登記建筑面積計算,一般不超過300元/平方米。附屬房屋及建筑物、構筑物裝修不予補償。 (二)產權調換和置換 1.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平房調換至高層住宅按照有證房屋建筑面積1:1.3比例調換,互相不找差價。由多層住宅調換至高層住宅按照有證房屋建筑面積1:1.1比例調換,互相不找差價。 2.附屬房屋置換 住宅建筑容積率在0.75以內的有證房屋以外部分可按面積2.5:1的比例置換安置房。 3.被征收人所選房屋超出應調置換面積4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由本辦法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安置房市場價格下浮比例20%結算,超出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場價結算。 4.被征收人按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和完成搬遷的先后順序選擇回遷安置房房源。 5.安置房位置和交房標準 區政府本著就近安置、相對集中的原則確定回遷安置小區位置。松山大街以南南城片區集中回遷安置地點位于松洲路以西,振興大街以南地塊;松山大街以北北城片區集中回遷安置地點位于松洲路以西,友誼大街以南,松源街以北,勝安路以東圍合地塊內;農研、黨校片區集中回遷安置地點位于農研片區內。集中回遷安置房均為高層期房,單戶建筑面積約為90至120平方米,最終以房屋產權測繪部門出具的實測面積為準。 樓房主體及小區配套設施符合建筑設計標準;水、電、暖、燃氣、有線等配套設施入戶;室內地面鋪設地板磚、墻面及頂棚刮大白,塑鋼窗,普通照明電燈;廚房、衛生間墻面貼瓷磚,安裝坐便器、洗面盆;安裝單元門、入戶防盜門、室內門。 6.產權調換人需繳納的資金款項 超出應安置面積以外部分的超面積款;大修基金;相關稅費:取暖費、物業費、裝修保證金、垃圾清運費、超出應安置面積以外部分的超面積契稅;其他應由被征收人承擔的費用。 7.被征收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且在人均3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安置房市場價格下浮比例不低于20%結算,超出人均面積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三代(或三戶)以上家庭共同居住;戶口簿登記常住人口與實際居住人相符;共同居住人系直系親屬且本地區無其它住房;征收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公示7日后無異議。 8.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過渡,過渡期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止,臨時安置費按有證房屋面積15元/平/月支付,一次性發放30個月。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雙倍發給臨時安置費。 (三)搬遷費按有證房屋面積15元/平方米、每戶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進行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兩次。 (四)被征收人提供納稅證明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結合其經營狀況、凈收益等因素進行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納稅證明或按規定免稅證明材料的,營業執照與實際經營場所一致的,一次性補償6000-9000元。 (五)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市城鎮內只有該套住房的,產權調換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內不找差價;選擇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金額不低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平均售價購買50平方米住宅的金額。 (六)為鼓勵被征收人提前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設立簽約獎勵和提前搬遷獎勵。 簽約獎勵以每宗土地使用權證為單位,獎勵5萬元,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享受該項獎勵。被征收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不享受該項獎勵。 搬遷獎勵以每宗土地使用權證為單位獎勵3萬元。在協議約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享受該項獎勵。逾期搬遷的,取消該項獎勵。 六、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一)地上附著物為非住宅房屋的(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為“商業”、“工業”或“倉儲”等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按產權、產籍所記載的房屋用途,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予以貨幣補償。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對已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稅務登記并有納稅記錄的且仍在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被征收人,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3%補償。 (三)利用非住宅房屋正在從事生產經營且生產經營時間達到一年以上,按房屋評估金額的1.5%給予搬遷費。 (四)對土地、房屋以外的不動產根據《中國資產評估準則》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采取貨幣補償。 七、其他地上附著物及設施的補償 (一)涉及電力、電信等部門所有的構造物改移,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商定改移方案,只補貼工程材料等直接發生的費用。 (二)未經批準在國有建設用地上搶建或私自搭建的構建筑物不予補償。 (三)房屋租賃經營的,營業執照與實際經營場所一致,經營時間在一年以上,并正在從事生產經營的承租戶,在規定的時限內簽訂搬遷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的,每戶給予一次性搬遷獎勵8000元。 (四)墳墓遷移費1500元/個。 (五)磚砌地窖160元/立方米,土菜窖100元/立方米,壓水井800元/個,排水管道50元/米。 (六)室外一般用途水泥地面硬化50元/平方米,紅磚地面硬化20元/平方米,磚墻300元/立方米,鐵藝圍欄160元/平方米。 八、評估結果的復核與鑒定 (一)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結果存在的問題。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九、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做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十一、本方案所確定補償標準均按照自治區和赤峰市的相關規定確定,未包含的補償事項和標準參照《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赤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赤政發〔2016〕29號)和《中共赤峰市松山區委員會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赤峰市松山區棚戶區改造征拆補償安置方案及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松黨發【2016】18號)相關規定、松山區的相關政策進行補償。本方案未盡事宜及特殊情況,由區政府赤峰市松山區棚戶區改造征收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十二 、本方案由松山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