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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高度警覺拆遷中的“拆危”套路!时间:2019-11-26 阅读 征地拆遷中以達到征收目的方法是花樣百出,而征收方最常用的套路就是以“拆違”的形式促進拆遷,但是隨著被征收人對“拆違”的警覺,征收方也是在不斷的翻新著拆遷套路。 近日,凱諾律所北京拆遷律師就接待了一位當事人,在雙方溝通過程中,凱諾拆遷律師發現征收方是打著“拆危”的名義實施拆除行為。而這位當事人也是非常的苦惱為什么自己家的房子此前居住了那么久都沒認定成危房,而在拆遷時卻被說是危房。 除此之外,凱諾拆遷律師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也是與拆危有關的.....本案是相關部門將當事人的合法房屋直接鑿了個洞,隨后就被說是危房,然后在半夜的時候實施了強制拆除。實踐中,對于此種借緊急避險為由行違法強拆之實的情形非常之多,所以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有所留意。 那么何謂危房呢? 按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中的第二條規定: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而危房也有四個標準,即A級非危險房、B級危險點房、C級局部危險房以及D級整棟為危房,一般情況下只有達到D級,才可能會被拆除。 拆危程序 而且除此之外,危房也不是相關部門一紙通知或是口頭表達后該房屋就屬于危房,是需要經過鑒定的。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中的第八條規定,“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文書。 第六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二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鑒定申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我們從以上的規定中來看,危房的認定跟認定違法建筑是一樣的,同樣要遵守相關的法定程序,而且危房鑒定文書面必須要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而對于申請危房鑒定的主體,只能是房屋所有權人或是使用人,地方相關部門是無權對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請危房認定的,法律也并沒有授權給其他任何單位或是個人有申請危房鑒定的權利。 所以,在拆遷過程中,相關部門對于一些年限久的或是外觀看似不牢固的房屋,直接認定成危房明顯是不合理的。 危房一定要被拆嗎? 其次,即便自己的房屋被認定成危房,那不意味著要必須拆除。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可知,若房屋被認定為危房,可以根據認定的危險程度進行不同的處理,即(1)對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進行觀察使用;(2)對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直接進行使用;(3)對于沒有修繕價值,暫時不便進行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則停止使用;(4)對于整幢無修繕價值的危險房屋,則立即進行整體拆除。 在實踐過程中,如果征收方只是單純的口頭通知或是出具一份危房認定書就要求被征收人搬離涉事房屋或是逼迫自己簽訂補償協議,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申請危房鑒定的是不是自家人,如果是征收方那這份認定書也存在違法行為,可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 如果要拆除那也要依照《行政強制法》中的相關規定,依法履行告知、催告、聽取申辯意見等程序,不可直接拆除,損害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被征收人要明確,大多數征收方千方百計的將房屋認定成危房其目的是非常的明確就是為了達到低補償,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是不能低于原有生活水平,且也要遵守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如果征收方違背了這一原則,那么被征收人就要提高警惕了。 因此,當被征收人收到相關部門出具的拆危文書或是遭到征收方以拆危的名義將房屋強制拆除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的北京拆遷律師,避免給自己造成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