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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拆遷中,所有的強制拆除行為都是違法的嗎?并不是!时间:2019-11-27 阅读 征地拆遷中的違法行為非常的多,比如征收方在就補償與被征收人達不成一致但又為了趕拆遷工程時對被征收房屋實施的偷拆、誤拆、強制拆除以及變相的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等大多情況下都屬于違法行為。而且類似這樣的案件在征地拆遷中比比皆是。 高先生是甘肅省某廠職工,后來該廠進行房改時,高先生繳納了相應的購房款,并且長期居住于此,該廠房改辦向先生出具了《購房收據》,但并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此后當地相關部門決定開展貨運中心項目,對高先生所在內的部分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征收并制作了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案。但因補償過低,高先生并沒有簽訂補償協議,隨后當地相關部門向高先生居住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隨后便組織相關人員對高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高先生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委托了凱諾律師。 凱諾拆遷律師鎖定了拆除主體,隨后將相關部門訴訟至法院,請求確認相關部門對高先生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本案中,主要有三個焦點問題,一是高先生是否具有提起該訴訟的資格,二是本案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三是相關部門對高先生所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是否合法。 針對第一點,凱諾律師認為,本案中涉案房屋雖然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但高先生繳納了購房款并實際占有居住在此,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系被告針對高先生所作出,表示其認可高先生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針對第二點,本案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凱諾律師認為,本案系行政強制糾紛,被告系具有公權力的行政機關,滿足我國行政訴訟“民告官”的特征; 而針對第三點問題凱諾律師認為,盡管相關部門對高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但只有在高先生針對該《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不提起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況且,即便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對行為人進行催告。可是本案中,當地相關部門并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擅自違反法律規定拆除了高先生的房屋,系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對高先生居住房屋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判決出具后相關部門并不服判決結果依法進行了上訴,然而,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了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實踐中,類似于高先生的這種情況非常的多,而本案中也確確實實是相關部門違法,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強制拆除行為都違法呢? 雖然強拆會致使被征收人財產的損失,但也不得不承認,生活中也確實存在一種合法的強拆,而這種強制一旦實施,幾乎是沒有辦法救濟的,被征收人只能接受或是妥協征收方給出的拆遷補償。以下我們就來看看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針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以后,行政強制拆除也意味著退出了歷史舞臺,雖然行政強制拆除是違法的,但是司法強拆卻是合法的。那么實施司法強拆的程序是什么呢? 在強制拆除之前首先要有補償決定,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 其次,被征收人在收到補償決定以后,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被征收人沒有提起任何的法律程序,行政機關應當催告履行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和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最后就是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北京拆遷律師提醒:如果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