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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北京拆遷律師:簽了拆遷補償協議不滿意,怎么辦?时间:2019-11-29 阅读 征地拆遷中,老百姓最關注的就是拆遷補償,但因各種無奈的因素被拆遷人簽訂了極低的補償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它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 拆遷方與被拆遷人之間本應該是法律地位平等,可是實踐過程中,由于公權力的介入使得原本應當平等的拆遷行為變得并不平等,拆遷人無所不用其極的想要從拆遷中獲得利益,甚至還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動手腳。那么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還能反悔嗎?面對非常低的補償被拆遷人該怎么辦呢? 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還能反悔嗎? 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一般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二種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簽訂以后,一般情況下是不得隨意反悔的。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那么這份協議就屬于有效合同。且雙方都應該要按照協議里約定的履行,不能隨意的反悔。具體可撤銷性的拆遷補償協議或是變更有以下幾種情況:1、協議里存在重大的誤解;2、拆遷補償明顯有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是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受害方可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機構變更或是撤銷。 二、簽訂空白協議后,發現拆遷補償標準不合理 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雙方中有一方針對合同效力或是合同履行等問題引起糾紛,那么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在實踐過程中,有許多都是因簽訂空白協議,在維權期間因舉證困難而落入被動。因此這種情況也警示被拆遷人,千萬不要在拆遷方拿來的空白協議上面簽字,拆遷協議上面必須要有雙方談妥的安置標準,如何補償、安置房交付時間等,只有協議上面有了實質性的內容方可簽署協議,否則再怎么用力都是于事無補的。 三、以限制人身自由 強迫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 根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是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不過脅迫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舉證難的事實,很多類似的案件都存在敗訴的風險。 四、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發現房屋不在拆遷范圍 在實踐中也有許多人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發現房屋不在拆遷范圍內的情況,但因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在拆遷許可的范圍內,那么雙方所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因主體不適格,其無權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且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因而無效。 如果拆遷方故意隱瞞拆遷范圍,對被拆遷人房屋實施拆遷,那么拆遷人應當要對被拆遷人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五、拆遷方以簽字蓋章為由,拿走被拆遷人簽好的補償協議后修改 在實踐過程中,經常有這種情況,被拆遷人簽訂好自己的名字以后,拆遷方就會以要去簽字蓋章為由拿走被拆遷人簽訂好的協議,那么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這份合同意味著生效,雖然被拆遷人可以主張這份合同以被拆遷方改動了,上面寫的不是之前約定好的,但是拆遷協議在未被司法機關認定無效或是可撤銷、可變更前,那么拆遷方可以以這一紙合同要求被拆遷人搬離涉案房屋,這對被拆遷人來說是極為不利的。 因此,對于被拆遷人來講,在簽訂補償協議時應當要要求拆遷方當場簽字蓋章,然后把自己的那份協議原件保存好,只有這樣才不會吃拆遷協議上面的虧。另外在拆遷談判期間,被拆遷人也可以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來證明雙方口頭約定好的協議內容,以此來做證據。 另外造成拆遷協議無效的情形還有以下幾類:1、不具備拆遷民事權利能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協議無效;拆遷人與其他不在拆遷范圍內的當事人訂立的拆遷協議為無效。2、被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拆遷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對方所訂立的拆遷協議為無效。 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包括下列兩種:(一)指除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外,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公民。(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一般情況下他們簽訂的合同是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這樣的合同只有通過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能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效力待定合同產生效力。 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如果遇到了拆遷糾紛要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反映或是咨詢專業律師,在反映沒結果的情況下可申請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