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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在征收決定作出后政府強行拆除房屋 被征收人如何維護權益?时间:2019-12-02 【原创】 阅读 2015年1月20日區政府作出1號征收決定,決定以舊城改造項目的名義征收某生活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同時予以公告。該征收決定明確征收主體為區政府,征收部門為區征收辦,征收實施單位為某房屋征收服務有限公司和某房屋拆遷安置事務所。陳某房屋在1號征收決定的征收范圍內。2016年4月18日,區政府在未與陳某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對陳某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在征收房屋所在地張貼公告,但讓陳某沒有想到的是在公告期間陳某的房屋被拆遷部門完全拆除。 面對被拆遷的房屋,陳某不知道區政府此次拆遷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不合法誰又該為此次拆遷行為負責?請看北京拆遷律師為你作出的以下專業解讀: 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二十八條的規定,政府在作出征收決定后,應就補償與被征收人進行協商,協商不一致的,政府應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告知被征收人訴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復議又不起訴,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征收房屋才可被拆除。在本案中,區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陳某在法定期間內還未來得及主張自己的權益,相關部門也未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情況下,私自強行陳某的房屋顯然是違法行為。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得出如下確定行為責任歸屬的原則:征收各環節中主導行為應由征收主體作出,并由其承擔責任,征收部門為組織實施征收主體權限范圍內的事項實施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征收主體承擔。征收實施單位接受征收部門委托針對征收主體權限范圍所實施的執行性行為的法律后果也應由征收主體承擔。 本案所涉及的被訴拆除房屋的行為,是在征收主體未按《條例》所規定的程序申請法院實施強制搬遷情況下,征收部門委托征收實施單位實施的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從《條例》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的職責賦予征收主體的立法本意來看,《條例》也賦予了征收主體在搬遷環節中的主導權。本案所涉及的是非正常狀態下決定是否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行為,屬搬遷環節中的決定性行為,屬政府主導的權限范圍,其法律后果應由某區人民政府承擔。作為征收實施單位的街道辦事處接受征收部門的委托,再行委托其他公司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執行的是征收主體自行強制拆除的決定,該行為的法律后果也應由征收主體承擔,所以,某區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作為征收實施部門的區征收辦及實施單位某房屋征收服務有限公司和某房屋拆遷安置事務所均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提醒:房屋拆遷關乎人們的生產生活,需要行政機關按照合法程序有序進行,如果為了圖方便、求效率而犧牲人民安全與利益,除了違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更是法律所不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