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處理決定類型化方案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最終確立的處理決定類型化方案,接近于塞爾維亞的做法,在立法上確立了五種實體處理決定類型和五種程序處理決定類型,其中,每種實體處理決定類型下面又分為若干種具體類型,可以組合成幾十種具體類型。 (一)五種實體處理決定類型 1.予以公開。 一是告知獲取方式和途徑。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方式和途徑(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二是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以提供政府信息的事實行為,替代書面的予以公開決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三是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2.不予公開。 一是構成國家秘密(第十四條),二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第十四條)。三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第十四條)。四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后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第十五條)。五是純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工作規范三類內部事務信息(第十六條第一款)。六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四類過程性信息(第十六條第二款)。七是行政執法案卷(第十六條第二款)。八是工商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資料等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了專門查詢辦法的信息(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 3.部分公開部分不予公開。 三種予以公開的具體類型,與八種不予公開的具體類型,可以組合成二十四種相應的具體類型。 4.無法提供。 一是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或第(五)項)。二是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機關專門匯總、分析、加工整理的,或者需要本機關專門另行制作的(第三十八條)。三是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補正,補正后重新提交的申請內容仍不明確。 5.不予處理。 一是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提出信訪、舉報、投訴等訴求(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二是申請人就行政機關已經依法處理過的申請內容,向同一行政機關重復提起內容相同或相近信息公開申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三是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志、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四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且無法提供合理理由(第三十五條)。五是申請人已經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要求行政機關進行確認或重新出具。 (二)若干程序處理類型 一是補正處理(第三十條)。二是征求第三方意見處理(第三十二條)。三是公開后告知第三方處理(第三十二條)。四是延期處理(第三十三條)。五是征求其他機關意見處理(第三十四條)。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處理決定類型化的實際意義,既在于其規范性,也在于其排他性。所謂排他性,意即法定處理決定類型之外,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創造新的處理決定類型,不宜再以“不屬于條例調整范圍”、“屬于政策咨詢”、“不屬于政府信息”等理由或者方式作出處理決定。” (作者:后向東,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副處長,注:這是摘要版,全文刊發于《行政法學研究》2019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