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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房屋征收部門是否有權拆除房屋?时间:2019-12-03 阅读 由于征地拆遷涉及到眾多老百姓和相應的拆遷部門,其程序又非常的復雜,所以很多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總是搞不清楚哪些人才有權力拆除自己的房屋,哪些人應該與自己簽訂補償協議,而面對來勢洶洶又號稱是負責拆除房屋的相關人員時,往往是充滿了疑惑卻又束手無策,只能任憑相關人員擺弄。那么在征地拆遷中,房屋征收部門是否有權拆除被征收房屋呢? 陳先生是洛陽市人,在洛陽市瀍河區環城北路擁有合法房屋。去年年初,相關部門發出《關于洛陽市第三人民醫院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陳先生的房屋在此次征收的范圍內。該方案確定瀍河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公室為該項目征收部門,瀍河區城市建設拆遷事務所為該項目具體征收實施單位。去年年末,相關部門在未與陳先生就安置補償協議達成一致且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將陳先生的房屋強制拆除,時隔一日后,陳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那么本案中,相關部門下設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公室是否有權拆除房屋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拆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從此規定中看出,相關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權,所以強制拆除陳先生房屋的行為不合法,因該強制行為系事實行為,無可撤銷內容,應確認相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除陳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隨后相關部門不服一審判決,隨后提起上訴。 對此河南省高院認為,陳先生經鐵路部門許可實際居住涉案房屋,在居住期間該房屋被拆除,其居住權和屋內物品均可能因為房屋的拆除行為受到損害,即使陳先生不享房屋所有權,也仍應當認可其對涉案拆除行為的利害關系,其具備起訴資格。對涉案房屋下達征收決定的行政機關是瀍河區政府,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看,法律上的組織實施機關也是瀍河區政府,瀍河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公室雖為瀍河區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但由于其明顯不具備拆除房屋的職權,所以其拆除房屋的行為應視為受瀍河區政府委托所為,對于一審的判決,河南省高院予以認可。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公布之前,拆遷主體是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但從《征補條例》實施之后,政府成了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 根據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集體土地上的征收,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由此看出,無論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拆遷主體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并非房屋征收部門。 拆遷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也影響到地方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由地方政府設立一個專門負責房屋征收補償事宜的部門是很有必要的。但這并不代表著房屋征收部門就有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權力。 而且針對強制拆除,征收方在強拆之前必須要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補償決定以后,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被征收人沒有依法維權,那么征收方還應當要進行催告要求被征收人履行補償決定并告知其陳述權和申辯權。 被征收人依法陳述和申辯的,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相關行政決定,那么才能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有法院作出裁定后,征收方才可以依據裁定來實施強制搬遷拆除,否則就涉嫌違法。 對此凱諾北京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來路不明的人員要強制拆除自家房屋時,問清楚他們到底是誰或是讓他出示相關證件,除此之外,對強制拆除現場要進行錄像、錄音,打電話報警等,日后維權這些都可是最有效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