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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環保、清查違法建筑就可以強制拆除養殖場?這不是借口时间:2019-12-05 阅读 從2016年開始,全國各地全面開始整治環境環保問題、清查違法建筑等問題,這也給不少養殖戶帶來了麻煩,但無論是整治環保問題還是處理違法建筑都必須要依法依規,不能以環保的名義和違法建筑的名義強制拆除養殖戶的養殖場。 但是實踐過程中相關部門的行為卻耐人尋味...... 2006年左右,山東省平邑縣相關部門鼓勵村民養殖畜牧,當地的村民為了響應號召,紛紛開始發展養殖業,很多村民的養殖一直持續到去年,而且養殖戶也一直以養殖業為主,在此期間收入也還算可以。然而,就在去年的時候,有關部門竟以環保和違法建筑的名義,要求大家拆除經營多年的養殖場,對此許多養殖戶都一頭霧水,紛紛講道在自己的農用地上從事養殖到底觸犯了什么法律,而且自己經營了多年,也沒有人來阻止,為何現在卻要求要拆除自己辛辛苦苦經營多年的養殖場。 而且令養殖戶更沒有想到的是,沒隔幾天養殖場就被強制拆除了,相關部門承諾的補償也沒有落實。 因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養殖戶委托了凱諾律師事務所北京拆遷律師。凱諾律師介入之后,隨意進入當地去調查。目前該案件維權程序還在進行中。 在農用地上建立養殖場就是違法建筑嗎? 凱諾拆遷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在的規定,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性質仍屬于農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也就是說,在農用地進行養殖場建設和經營的,生產設施用地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無需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且如果自己擁有合法的養殖場且也辦理了環評手續以及嚴格執行了《動物防疫法》中的相關規定,那么相關部門就不能實施“一刀切”的拆除方法,不給補償。 而實踐中拆遷方以這樣、那樣的理由責令養殖戶自行拆除養殖場或是強制實施拆除行為,實際上就是為了逃避對養殖場主的補償義務。 拆除違法建筑的程序 退一步講即使養殖場是違法建筑或是環保手續不達標,也不意味著就可以隨意拆除養殖場。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照以上的法律規定來說,當事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時一定要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一旦過了期限那面臨的將會是征收方強制拆除的局面。 實踐中,無論開展的是什么專項整治活動,相關部門人員都會為了盡快完成上級部門一系列的要求,會過分追求行政效率,忽略掉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這么做只會讓事情越來越復雜,糾紛越來越多,不利于當下的整治活動。因此凱諾拆遷律師建議相關部門在實施時,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還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盡快落實具體的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