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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拆遷模式!預征收、預簽約,你是簽還是不簽?时间:2019-12-09 阅读 因征收項目的越來越多,各類的征收名目也隨之而出,比如“預簽約”、“預征收”、“模擬征收”等,通常這種情況是發生在征收決定作出前,在此之前,征收方會有意讓被征收人早早的簽訂補償協議,當簽訂的人數達到一定的比例時,那么這份協議也就自動生效,當然如果沒達到,征收工作自然就會終止。 那么在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過程中,面對征收方拿來的預簽協議是簽還是不簽呢?預簽的補償協議到底會不會產生法律效力呢?征收方這種預征收模式到底合不合法呢?在征地拆遷中這些問題也早就成了被征收人心中的疑問。 從字面意思上來理解,預征收并非是正式征收,而且從地方政府具體的征收政策和地方性法規來看,預簽約征收模式也僅限于舊城改造。而且這種預征收、預簽約的模式多地都有相關規定: 根據京建發〔2013〕450號《北京市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實施意見》第四條第8條規定: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公布的征收補償方案,組織產權人、公房承租人預簽附生效條件的征收補償協議。預簽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具體比例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期限不超過 6個月。預簽征收補償協議生效的,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在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期限內未達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終止。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前不實際支付補償款和提供房源。 《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第18條:因舊城區改建(含棚戶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區人民政府采用征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征收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簽約比例的(不得低于80%,具體由區政府在征收決定中確定),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區人民政府應當于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3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決定終止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成都市中心城區舊城改造規范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的通知》中規定:舊城區改造范圍內95%以上住戶簽訂模擬搬遷協議的,五城區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模擬搬遷補償方案即作為征收補償方案;改造范圍內100%住戶簽訂模擬搬遷協議的,不再另行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模擬搬遷協議與征收補償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從以上各地的法律規定中我們了解到,預征收只是指一種征收的可能,并不是說所有的預征收項目都能進入到最后的征收階段,而且所簽訂的協議只有達到所規定的比例時,預簽約協議才會生效,才能正式的打開征收的大門。 但是實踐過程中,很多征收方為了盡早的完成征收工作,采取了降低征收動員的工作難度,直接采用預征收、預簽約協議模式。對此提醒大家,預征收協議目的只是為了調查大家的意愿,如果不愿意可以不簽,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卻非常的不重視,也不去了解具體的情況,稀里糊涂的就簽了字,這種如果預簽約人數達到了一定的比例,那么這個拆遷補償協議就產生了法律效力,無論是哪方都必須要按照協議里面約定的履行。 而且針對預簽約模式,對被征收人來講其實是非常不利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或是其他征收行為都必須是先發布征收公告,然后依次開展調查登記、制作房屋征收決定、入戶評估、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協商簽訂補償協議等,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就補償達不成一致的,才能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當地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而且在做出房屋征收之前要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專戶存儲,也就是說在征地拆遷時,首先要遵循的拆遷原則是必須先補償后搬遷,補償標準不低于周邊市場價,保證拆遷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遷之前的。而預征收、預簽約模式相對于就直接剝奪了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復核和申請鑒定的權利,且也無法保證是否能足額到位、專戶存儲等,這種行為事實上是違法了法律法規。 因此凱諾拆遷律師建議大家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千萬不要輕易的簽字,因為一旦簽了當簽約比例達到所規定比例時,則就無法再改變了,只能按照約定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