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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征地拆遷文件內容前后不一 是否存在違法?时间:2019-12-12 【原创】 阅读 2011年11月18日,某市進行舊城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于對某社區部分區域實施舊區改造項目的批復》,同意該項目列入2011年舊區改造計劃。 2012年3月,某市某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某區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和2012年計劃(草案)的報告》中稱:積極推進“城中村”改造。…某村等9個改造項目,力爭上半年完成拆遷,下半年開工建設。 2012年11月12日,某市某區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決定成立某區某村區域舊區改造建設指揮部并且依法進行風險評估。 2012年11月29日,某區街道辦事處與某村區域舊區改造建設指揮部聯合發布公告,公告稱,該項目已于2012年4月27日啟動,凡在該區域的被征收戶務必于2012年12月9日前與指揮部聯系。 2013年12月,某市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分別致函某市國土資源局、某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某市城鄉規劃局復函中稱征收是為了城中村改造并且獲得明確肯定答復,但是在復函中所說明的征收范圍與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圍不一致。 2015年5月5日,某市某區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征求某村區域舊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15年7月8日,某市某區人民政府發布《某村區域舊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聽證會公告》并且在聽取各方意見后進行修改。隨后公布《某市某區人民政府街道某村區域舊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王某某認為征收目的與征收范圍不明確,其相關部門存在程序違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王某某的請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接下來,請聽凱諾拆遷律師為您詳細分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本案中,某市某區人民政府主張被訴的房屋征收行為是為了舊城區改建的需要,但其提交的某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某市某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復函》均稱是“城中村改造”,且《復函》中所指的改造范圍與某市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所指的范圍不一致。“城中村改造”與“舊城區改造”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城中村改造”是指對在中心城市規劃區域范圍內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并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形式的農民聚居村落的改造。而“舊城區改造”,按照《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是指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的舊城改造。其公布的通知對于被拆遷房屋范圍雖然表述上有所區別,但其實質是指同一地方;但是對于某市某區人民政府主張被訴的房屋征收行為的原因是為了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此項證據不足,其程序存在不合乎法律規定。 所以,某市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依法應當撤銷,如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區域的許多房屋已被拆除,撤銷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則應該確認某市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