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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對不具有補償條件的被征收人謀取私利是否構成犯罪?时间:2019-12-13 【原创】 阅读 近些年,國家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之大,效果之好是老百姓希望看到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在其位謀其職是每個國家工作人員都應該時刻謹記的,但是面對巨大的經濟利益并非所有人都能不為所動。 2002年,合肥市某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后,對轄區內部社居委相關居民組開展房屋拆遷安置工作,其中勤勞社居委轄區內的各個居民組均在上述拆遷范圍。李某某作為合肥市某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勤勞社居委工作人員,在勤勞社居委拆遷結算期間,參與對勤勞社居委拆遷范圍內祖居戶、非祖居戶應安置人口的審核確認等工作,并由某工業園管委會對其支付相應補助。 李某某在履行職務期間,明知尚某等12戶名下相關人口不符合安置條件,將上述戶下相關人口違規認定為安置人口,并出具安置證明,使上述不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據以完成拆遷賬務結算,進而獲得補償、安置,造成國家經濟損失共計200余萬元。 該案件經過法院審理最終判決李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在本案中,李某某作為合肥市某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勤勞社居委工作人員,在協助某工業園區管委會拆遷辦開具安置證明、審核確認安置人口期間,明知尚某等12戶拆遷人員不具備相關拆遷安置條件的情況下,違規認定為安置人口,并出具安置證明,致使不符合安置資格的拆遷人員完成拆遷賬務結算,其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所謂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關于濫用職權罪中第四條中規定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應該予以立案。在本案中,李某某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200余萬元已然達到立案標準,并且其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北京拆遷律師在此鄭重提醒:職權不是特權,拆遷更是涉及到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拆遷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工作人員恪守職責,踐行為人民服務意識,陽光拆遷才能成為常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