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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安置補償不依法發放, 是忍氣吞聲還是依法維權?时间:2019-12-16 【原创】 阅读 房屋拆遷以及補償安置是一個繁瑣的工作,從決定拆遷到完成拆遷,里面的利益關系總是牽絆著老百姓的神經,補償款給少了、補償款遲遲不發等問題總是困擾人們。但是,如果有一天你遇到這樣的問題,又該如何選擇?下面北京拆遷律師就為大家來講解一下 。 王某與其女兒,二人戶籍所在地均為某省某市某區場棚戶區58,即本案中的被拆遷的58號房屋。該處房屋于1988年左右發生火災致部分損毀后,兩原告分別搬離別處居住。2004年10月1日,甲方某區政府和乙方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明確:雙方合作關系在協議簽署前已經獲得市政府認同,某區政府授權某區舊改辦全權代理甲方與乙方具體負責本項目的實施,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2009年7月8日,市房產局作出《城市房屋拆遷公告》,對本案所涉的拆遷項目明確,拆遷許可證號:淮房拆許字(2009)第13號(即本案所涉的13號《拆遷證》),有效期一年。后拆遷期限延至2011年7月9日止。58號房屋在該項目確定的拆遷范圍內。該房屋2009年10月存在,于2013年10月前滅失,該房屋滅失后至今未得到安置補償。 于是,王某與其女兒將某區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其依法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然而經過雙方論辯,其主要爭議焦點為兩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是否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被告某區政府是否為本案適格的履行拆遷安置補償法定職責的主體? 在本案中,首先因涉訴房屋已被拆遷,而被告至今未對兩原告依法予以拆遷安置補償,其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屬一直延續狀態,故兩原告在多次申請其履行該法定職責未果的情況下,提起本案訴訟,并不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或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除外。兩原告的戶籍所在地均為58號房屋,盡管因火災,兩原告搬離他處,但該房屋滅失前并無他人居住或分配他人,可以認定兩原告是該房屋的權利人。對于該房屋存在于滅失的時間上原告根據其主張提出相應的證據進行論證,而某區政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經依法行使職權,同時58號房屋并不是在拆遷許可期限內被拆除。所以被告某區政府是依法對原告的58號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的責任主體。 最終,王某及其女兒獲得勝訴,法院最終判決某區人民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依法對王某及其女兒履行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 法律從來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面對不公的待遇,要敢于拿起法律作為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同時,對于行使職務的工作人員應該不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