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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土地征收程序和土地補償標準是這樣的!时间:2019-12-16 阅读 今年是土地領域政策、法規頻出的一年,繼今年4月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出臺后,時隔一月,自然資源部也印發《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資辦發〔2019〕31號)。 隨后在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第十二次會議又通過了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新《土地管理法》將于2020年1月1日起實行。新《土地管理法》實行之后勢必會對老百姓的生活產生重要的影響。 一、集體土地 農村土地改革涉及億萬農民切身的利益,關乎著國計民生。我們了解到,新土地管理法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首先是刪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同時,規定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后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 這一做法直接打破了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障礙,可以解決目前建設用地不足的現狀,也減少了政府征地環節,打破了政府對土地供給的壟斷地位,通過出讓或是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是個人直接使用,增加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出讓和出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益。 二、土地征收 同時,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對土地征收部分也作了重大的改革。 在征收程序方面,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征地情況的知情權,新《土地管理法》將原有的征地獲批后再公告改為了地方政府應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以及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30日,也就是說,這個擬征收公告必須張貼在擬征收區域內,張貼時間至少是30天。同時還要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新土地管理法,在征收程序方面盡可能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所以在2020年的時候,老百姓一旦遇到征收,一定要看征收方有沒有張貼公告,公告內容是否完善,如果不完善,可是沒有張貼的話,那就是違法的,被征收人則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們在征收前期的知情權不被侵害。 在實體標準方面。舊的《土地管理法》中并沒有明確公共利益的內涵,只是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和征用。但是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卻明確了,公共利益這一內涵。 還例舉出了六種情形,包括因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情形等。 實踐中,有許多的征收方經常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肆意的擴大征收的范圍,比如把本不屬于棚戶區的區域納入到里面等,而明確公共利益的內涵,進一步防止了征收方濫征的現象。 三、土地補償標準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老百姓最關注的還是補償方面,近年來因補償過低導致的征收糾紛與日俱增,而且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有絕大部分案件都與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有關。因此國家為了保障被征收人被征收之后的生活,在征地補償標準方面也做了修改。新《土地管理法》將原有的按年產值倍數法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方式,改成了以區片綜合地價確定補償標準,而且還在原有的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以及安置補助費的基礎上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也就是說,新《土地管理法》進一步的提高了補償標準。 除此之外,在新《土地管理法》中還規定了,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最重要的是將2004年國務院提出的“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補償原則上升為法律法規,寫入了第四十八條規定。 因此2020年開始征收土地的,如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低于村民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的,同時也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