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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完拆遷協議后又覺得補償不合理,拒絕搬遷的話會被拆除嗎?时间:2019-12-17 阅读 一般在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這份協議當即就產生了法律效力,無論是征收方還是被征收方都必須要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協議義務。可是實踐過程中,總有一些被征收人簽訂完補償協議,在與別人聊天過程中或是去領補償款的途中就開始認為自己的補償非常的不合理,于是又想拒絕搬遷,那么被征收人在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又覺得自己的補償不合理而拒絕搬遷,那么此時被征收人的房子會不會被強拆? 李先生是山東省人,當地因建設需要將李先生等人的房屋納入到了征收的范圍內,時隔幾個月后房屋征收部門同李先生就補償方式、補償款等條件進行協商,同日李先生與當地的房屋征收部門就相關安置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雙方在協議里面約定了支付補償款時間以及搬遷期限。 可是事隔一段時間后,李先生才察覺到自己的補償一點也不合理、不公平,同一地段類似的房屋拆遷補償都比自己高,隨后便拒絕了搬遷。因為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搬遷,相關部門便對李先生作出了《強制搬遷通知》,要求李先生在15日內自行搬遷,過期不履行將會采取強制措施。但因李先生沒有自行拆除房屋,相關部門便組織人員對李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拆。房屋被拆后,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違法。那么相關部門是否有權在簽訂協議之后直接對被征收人的房屋實施強拆呢? 答案是不可以。根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申請行政訴訟,又不在一定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如果被征收人沒有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協議義務,同時又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來維權的,此時才能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可是本案中相關部門并沒有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走,而是直接組織人員對李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顯然是不合法的。 實踐中,雖然有老百姓在簽訂了拆遷協議之后又后悔,而不想搬離被征收房屋,相關部門為了趕工程在強制拆除之前那也得要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只有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相關部門方可強制執行,而不是自己就組織人馬直接強拆老百姓房屋。要知道,司法強拆是法律文明規定的合法強拆。 對此,凱諾拆遷律師也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如果在征收拆遷過程中,覺得給予自己的補償不公平或是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發現補償不合理,一定要及時的在有效的期限內提出建議、提出聽證要求,或是及時的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如果過了期限沒有啟動法律程序,那么面臨的不僅僅是相關部門的威脅、強拆,還可能是人民法院的準予執行的合法強拆。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相對人有60日的復議期限和6個月的訴訟期限,維權宜早不宜遲,被征收人一定要拿捏好維權時間,以免錯過時間,損失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