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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與你簽的拆遷協議息息相關!时间:2019-12-18 阅读 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聞發布上,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協議解釋”)。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行政協議解釋”可謂是亮點多多。可是在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發布后,有許多的老百姓在我們的平臺上留言說,他們看不懂這些條例,也不明白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的意義是什么,更不明白最高院出臺的司法解釋會對自己產生什么實質性的權益影響....還有的當事人也在平臺留言說,我們與政府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土地征收補償協議是不是屬于行政協議.... 其實這部司法解釋的發布,按照相關人員的介紹,將會對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在行政協議中的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進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產生積極的、深遠的影響。為了讓大家能夠多多了解與協議相關的知識,以下凱諾北京拆遷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解讀、學習一下該司法解釋中與我們息息相關的條例內容。 一、房屋征收協議、土地征收協議屬于行政協議 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行政協議包括四個要素: 一是主體要素,一方當事人為行政機關; 二是目的要素,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 三是內容要素,協議內容必須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 四是意思要素,協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 我們都知道國家征收征用房屋或是土地的目的是基于公共利益,因此房屋征收協議、土地征收協議作為行政協議中的一種,按照法定程序也是由行政機關作出,其他部門無權作出。而且拆遷補償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都愿意的情況下簽訂,如果拆遷協議內容不利于被征收人,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權拒絕簽訂補償協議的。 二、針對征收補償協議而發生糾紛的訴訟的主體 我們從司法解釋中的第四條規定中了解到,因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發生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也就是說,基于行政協議訴訟“民告官”的定位,在征地拆遷中,雙方就征收征用補償協議產生糾紛時,被征收人是原告,而行政機關則是被告。 第五條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受理了行政協議案件的,被告就該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提起反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也就是說被告不能就該協議提起反訴。 另外司法解釋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規定了行政協議中的利害關系人的原告資格,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勢群體的實體權益,規定了用益物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資格。 從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征收方與被征收人簽訂的補償協議內容如果雙方有分歧或是征收方不履行協議義務或是征收方私自變更協議補償款項、無緣無故終止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 三、征收方無故違反補償協議,造成損失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賠償 根據《規定》中的第十三條,行政協議約定被告負有履行批準程序等義務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在雙方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征收方沒有履行協議義務的話,被征收人是可以要求賠償。 四、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存在的幾種情形 司法解釋結合行政協議的特點,結合行政訴訟法關于無效行政行為的規定,對行政協議無效的情形作了明確。 1、行政協議無效情形。行政協議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行政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確認行政協議無效;行政協議無效的原因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行政協議有效。 也就是說如果與被征收人簽訂的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比如說是與縣級以下人民政府或是被征收人與村委會簽訂的協議,或是行政協議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那么這份協議就屬于無效協議。 2、行政協議效力待定情形。司法解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經過其他機關批準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協議,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確定該協議不發生效力; 3、行政協議可撤銷情形。根據《規定》中的第十四條,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請求撤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 對于這條其實在實踐過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都遭受過,凱諾律師也經常能接到這樣的咨詢電話,說征收方逼迫、威脅、恐嚇他們簽訂非常不公平、有漏洞的補償協議,讓他們盡快搬遷。在這里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這種情況時,被征收人是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的,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此協議。當然了,在提起訴訟時被征收人也要有一份具有威懾力的證據,證明征收方存在這種情況,要知道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證據是訴訟中的靈魂。所以建議大家無論是征收中的何種階段都一定要注意錄音、錄像為日后維權做準備。 4、行政協議解除情形。司法解釋規定,原告請求解除行政協議,人民法院認為符合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判決解除該協議。 根據《規定》中的第十五條,因被告的原因導致行政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那么也就是說,如果被征收人認為協議存在重大的漏洞不利于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協議時,在人民法院認為符合的情況下,只要不損害國家的利益或是公共利益,那么這份協議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同時,對于被撤銷的或是無效的協議,相關部門要采取補救的措施,如果因撤銷或是無效協議給被征收人造成損失的話,那么相關部門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五、簽訂補償協議后征收方不履行協議的 可以提起訴訟 為了確保行政協議當事人實際權益,回應當事人實質訴求,司法解釋規定了具體給付判決。 根據《規定》中的第十九條,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結合原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從這條規定來看,如果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征收方不依法履行協議義務,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征收方履行協議的。 六、不同訴訟類型的舉證責任 根據《規定》中的第十條,被告對于具有法定職權、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應法定職責以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主張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對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對行政協議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于舉證我們在此規定中看到,除了征收方有舉證責任之外,被征收人也有舉證責任,所以提醒大家,從最初知道要征收拆遷時,就要做好取證的工作,可在征收談判開始就錄音、錄像,收集相關文件材料,保存好文件原件,保存好房產證等之類的證據。 綜上,諸如相關人員介紹所說,此《規定》對于維護老百姓利益、維護被征收人合法補償有著具大的作用。因此,如果在征地拆遷中遇到拆遷協議不合理或是在被逼迫的情況下簽訂了有重大誤解、明顯不合的補償協議,我們有權利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撤銷或是解除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