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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違法拆除違建,也要依法賠償.....时间:2019-12-18 阅读 最近有老百姓咨詢凱諾律師說,他們那里在拆遷,可是房子被征收方給認定成了違法建筑,隨后就對他們發布了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他們在10日內自行拆除,如果過期不拆,將會采取強制措施,因為他們沒按照他們的要求拆,隨后征收方就組織相關人員把自家的房子給強制拆除了。 實踐中,因各種原因造成的違法建筑非常的多,違法建筑的存在雖然會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違法侵占公共資源,可相關部門無論是清查違法建筑還是拆遷中將房屋說成違法建筑,首先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先調查認定,即使認定結論是違法建筑,那么被拆遷人的法定權利也應當要得到保障。 01、認定違法建筑的依據 我國對違法建筑的認定有著非常嚴格的程序,不是相關部門說要拆就能直接拆的,根據《城鄉規定法》中的相關規定,違法建筑認定必須先要調查取證,對于國有土地上的違法建筑是由城鎮規劃區的縣(區)規劃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對于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筑則由城鄉鎮政府進行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環節包括調查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家庭狀況、職業、年齡等;同時也要對違法建筑的現狀,包括區位、房屋面積、結構以及修建時間等;調取城市、鎮建設總體規劃確定規劃區,并到房管部門查詢該房屋的登記材料。等到調查完之后,相關部門要作出房屋是否為違法建筑的認定,并且要報相關部門審查。 02、違法建筑是否一定要被拆 即使最后被認定成違法建筑也并不一定就要拆除,《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所以我們從以上的規定中可以看到,違法建筑有好幾種處理的方式,對于不影響規劃實施的,可以在限期內改正或是罰款,對于影響規劃實施又消除不了的,才能強制拆除。 03、強制拆除程序 另外房屋確屬違法建筑的,對違法建筑強制拆除之前,相關部門也得要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情況予以告知,同時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以及聽證權利。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行政相對人放棄了其陳述申辯權及聽證權利,在拆除前,行政機關還應當進行必要的催告,如果行政相對人既不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拆除。 04、違法建筑被違法強拆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對于違法建筑被違法拆除之后能否獲得賠償需要考慮到以下幾點: 一是是否存在以拆違促拆遷的情況,如果存在那么相關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必定不合法,行政部償也必定會有,二是是否按照《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如果相關部門沒有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走,對違法建筑內的合法物品造成損失,那么相關部門就應當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了當事人也得積極取證,最好能證明自己的合法材料被破壞,否則法院依法酌定賠償數額可能會與當事人訴求的比較大。 對于違法建筑而言,雖然房子是不受法律保護,但是房子內的建筑材料屬于當事人合法財產。因此,違法拆除違法建筑造成當事人合法財產損失的,那么被征收人就有權要求賠償。而且法律也明確規定了對公民合法財產的保護以及遭受侵害時享有法律救濟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對違法強拆行為者的法律制裁。 《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拆遷補償。 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物權法》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凱諾北京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遷中遇到違法強拆,可以先保持冷靜,不用害怕也不要恢心,只要有維權的決定,抓住維權時機,就能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獲得合理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