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盤點村委會不能干的那些事兒!时间:2019-12-19 阅读 村委會是老百姓最為熟悉的一個部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經過村委會的手。但大家都知道,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可是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在正式實施征收時村委會會與房屋征收部門協商補償、同被征收人私自簽訂補償協議、協助相關部門違法征收土地、違法騙賣土地..... 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盤點一下村委會不能干哪些事兒! 一、違法征收土地、騰退宅基地 凱諾律師此前就代理過一起村委會以環境整治為由,要求村民進行房屋騰退的案件,但因補償不合理,村民沒有騰退,村委會便對村民做出了《限期騰退通知書》,隨后凱諾律師向鄉鎮府郵寄了《關于責令某村村民委員會改正違法行為申請書》,但并沒有得到支持,于是便提起了復議,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撤銷了鄉鎮府作出的《告知書》以及重新對村民提出的《申請書》作出處理。 村委會之所以會做出這種房屋騰退的決定往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以村民自治為由由村委會發起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通過騰退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決定和相關的補償協議。可是村委會決定騰退房屋的這類會議并不符合法律法規。 根據相關法律所規定的,村民代表大會的決定不能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相關政策相抵觸,不能有侵犯村民的各種權利。 因此,如果與村委會就補償協議不成的話,那么是可以選擇不拆的。實踐中,村委會除了會進行騰退宅基地之外,有的地方村委會還會為了響應地方政府“政策”以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名義征收土地。 此時村民就要注意了,土地不是誰想征就能征收的,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此可見,村委會只是一個自治組織,并不是行政機關,所以村委會是無權對村民的土地實施征收的。 二、私自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可是生活中,為了推進征收的進程,村民委會員會會隨意的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權證,這顯然是不合法的,若想收回,必須要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否則誰也不能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權證。 三、直接、隨意分配征地補償款 實踐中,村委會直接分配土地補償款的情況屢見不鮮,也有許多老百姓都向凱諾拆遷律師咨詢過關于分配的事情,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的規定,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對于承包地的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須由村民會議或者經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由此可知,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不是村民委會員或是村干部直接分配或是想怎么分就能怎么分的,必須要經過村民會議進行討論來決定,還得是專款專用。 同時對于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分配方案、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情況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事項,村委會應當要及時主動的公開,并接受村民的監督。 四、私自轉讓、出租、買賣土地 近幾年,村委會私自轉讓、出租、買賣土地的情況也非常的多見,可是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從這一條規定來看,村委會是無權把土地出讓或是出租、買賣給別人的,如果不經村民同意就私自轉讓、出租等土地的,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村民一旦發現土地被無故轉讓或是進行交易了,可以采取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