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遷中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虛假評估,是否構成犯罪?时间:2019-12-20 【原创】 阅读 2019年1月,某區人民政府表示,征收煤機廠南側、某城16委地塊,征收工作正式開始。同年5月初,劉某(煤機廠被征收戶)持多張某機械廠自建住房、雞舍等相關批件找趙某某(時任煤機廠征收組組長)咨詢,趙某某答復,煤機廠出據的自建住房批件不能按房照使用,其閑置多年的雞舍亦不能按營業用房認定。隨后,劉某找到蔡某(時任市工商局稽查分局副局長)請其從中幫忙。 同年5月28日在蔡某幫助下,劉某以其表姐名義在某區工商局辦理了養殖場營業執照。同年6月中旬,劉某為使其購買的雞舍能按照營業用房進行征收,找馬某幫忙聯絡趙某某。馬某按照劉某的意圖送給趙某某現金10萬元,請其從中幫忙。趙某某受馬某請托,明知劉某購置賈家的雞舍沒有營業,而幫助其填寫了“非住宅房屋評估審批表”、“某區房屋征收工企、營業、住改非房屋及住宅房屋評估申請表”,簽名確認后報相關部門認定。 同年6月下旬,區住建局、工商局等相關人員根據趙某某提供的認定申請,到劉某所購置的雞舍實地踏查,最終認定為;連續經營10年以上營業用房(面積392.5平方米)。 同年7月下旬,趙某某將收受的現金10萬元返還馬某,月末趙某某被調離,其征收工作全部移交。 同年8月28日,接收趙某某工作的征收小組啟動委托評估程序。區征收辦公室與劉某丙(實為劉某)達成了補償安置協議。經調查,此次補償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人民幣近60萬元。 對于本案中,趙某某接受劉某財物幫助其辦事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呢?馬某“搭橋引線”的方式又該如何處理?北京拆遷律師作出如下解析: 在本案中,趙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棚戶區拆遷職務過程中,與馬某相互勾結,隨意行使權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于馬某為達到劉某的目的,積極聯絡相關人員,且與趙某某相互勾結,利用趙某某的身份共同實施犯罪,使劉某的目的最終得逞,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的共犯,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 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 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 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而該案件直接造成國家損失近60萬元,已經達到立案標準。同時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凱諾拆遷律師提醒,金錢不是權力的誘餌,權力也不是金錢的奴隸,相關人員要始終秉公執法,營造陽光透明的工作氛圍和建立有序的工作機制。不能因為一己之私而放棄職業的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