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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文不合法怎么辦?征地批文是否有期限?时间:2019-12-23 阅读 土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是被征收農民的經濟來源。但現在隨著國家城市的規劃,土地征收已然是大勢所趨。但因征收涉及到國家利益和老百姓的利益,所以相關部門在征收時必須要依法依規。首先要有兩公告,這兩公告就是指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而這兩公告是必不可少的。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我們只有提前了解了征收的相關情況,才能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 收土地公告 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中的第25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知情權,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日內進行公告。 實際征收中,如果被征收村民發現征收方沒有公告或是延期公告的話,拒絕辦理一切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然后及時的向上一級部門反映。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同時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同樣的,在實踐過程中,有許多被征收人對于補償安置方案是毫不知情,這樣的行為最終導致的是被征收人不知曉公告內容而損失合法利益。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遇到相關部門沒有依法進行公告,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相關部門予以公告,對于違法征收的,被征收人有權拒絕辦理相關手續。除了以上兩個公告是征收中不能少的之外,另外征地批文也是不能少的。 征地批文 征地批文是土地征收中最為重要的一份文件,也是核心文件。如果沒有征地批文,那么對被征收農民的利益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4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征收并不是當地相關部門說了算,而是要經過一層一層的審批的,在征收時,相關部門必須要拿著省級以上的征地批文才能實施征收。如果沒有征地批文就實施征收,必然是違法行為,對此被征收人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或是舉報。 對于征地批文的形式,各地發布的都不一樣,但內容必須要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征地批文也是有時效性的,一般期限是兩年。 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于健全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的通知》,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2年內未用地或者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對于企業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要依法依規收繳土地閑置費或者收回。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的相關規定,“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專用批準后,滿2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批報工作的意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2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2年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因此,如果相關部門拿著超過兩年的征地批文來實施征收的話,被征收農民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是拒絕征收。同時可以讓律師介入案件,通過復議可是訴訟的方法幫助大家維護合法權益。 征地批文的復議 征地批文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征地批文復議的被申請人為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復議機關是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 征地批文的訴訟 如果被征收農民對征地批文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申請國務院裁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但如果復議機關維持決定,訴訟的被告是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如果復議機關作出改變的決定,訴訟的被告是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 實踐中有許多地方為了省事會不依法審批,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相關部門沒有征地批文就讓簽訂補償協議的話,被征收農民可直接拒絕,然后及時的咨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