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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未與相對人達成補償協議就拆遷?看看律師和法院是怎么做的!时间:2019-12-24 阅读 拆遷是一個社會熱點問題,也是引發社會矛盾的難點,但是只要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的話,拆遷矛盾就會減少許多。可是實踐征收過程中,總有人把群眾利益擱置一旁,經常違背、違反法律法規原則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張先生所在地于2014年初開始興建遼源至長春鐵路工程項目,該項目由相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拆遷工作,鄉鎮府等部門分工負責,而張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圍內。 2014年2月,張先生在長遼鐵路房屋及附屬物拆遷核量表上簽字確認其房屋及附屬物的具體明細。隨后相關部門委托了當地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張先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評估,可是在評估之后并沒有向張先生送達評估報告,此后雙方就補償事宜又多次進行了協商,但終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天有不測風云,在事隔一年之久,鄉鎮府向上一級部門申請強制拆除張先生房屋,在經得相關部門的同意后,將474003元存入公證處。次日便組織人員對張先生房屋實施了強拆,在實施之前鄉鎮府委托了公證處對張先生農用三輪車等生活物品進行了公證、財產保管。被拆三天后,鄉鎮府將提存通知書送達給張先生之子,通知上寫明“請于2035年5月26日前領取。” 對于相關部門的這種做法,張先生在氣憤之余決定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經過多方比較之下,張先生選擇了辦案經驗豐富、服務水平優質的凱諾律所北京拆遷律師幫助自己度過難關。 凱諾律師介入之后,隨即走訪調查了現場,同時又向相關部門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通過現場調查的結果和獲取的相關征收信息資料,凱諾律師向有關部門提起了行政復議,經過行政復議,凱諾律師又對整個案件進行了梳理、研究。在做足了準備之后,凱諾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拆除張先生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行政行為違法,要求相關部門賠償張先生經濟損失。 在庭審過程中,相關部門的強行狡辯并沒有獲得法官的認可,終采納了凱諾律師的意見,判決相關部門拆除張先生房屋以及附屬設施的行政行政為違法,責任相關部門依法賠償張先生經濟損失。 關于政府征收程序的問題,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26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強拆,根據第28條規定,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從以上法律法規中我們了解到,在雙方就補償協議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應當作出補償決定,如果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那么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可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時間內搬遷,那么相關部門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可是本案,相關部門在沒有與張先生就補償協議達成一致時,并沒有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也沒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是直接強制拆除了張先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相關部門的行政行為嚴重違法,因此給張先生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依法賠償。 實踐中,類似于張先生的這種情況非常的多,征收方為了快速完成征收工作,常常在對被征收人不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情況下就將房屋強制拆除,來達到他們征收的目的。但這種行為其實即不利民也利國,因此凱諾律師建議大家,無論是何種征收都應當要把群眾權益放在首位,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和諧征收的目的。 最后凱諾北京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房屋被強制拆除時千萬不要拖延,及時的收集證據,咨詢專業律師才以盡可能的保障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