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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儲協議"沒簽就強迫業主停業?看看貴州省高院是如何做的时间:2019-12-25 阅读 無論是以什么借口占用房屋、土地、商鋪等,都應該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且要依法依規的征收,不能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可是實踐過程中卻往往不是這樣的。 王先生是貴州省人,是當地一個商場商鋪的業主,其擁有合法產權。在2015年的時候,當地相關部門下發云府發[2015]156號文件,設立了工作指揮部。隨后,指揮部發布《市西路商場收儲基本條件》,對王先生的商鋪進行所謂的“收儲”。公告稱:“指揮部已與貴陽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收儲意向性協議,要求王先生等人在10日內自行撤離”。與此同時,商場之外的其它商場也開展收儲工作?墒侵笓]部在未經得王先生同意的情況下,強迫王先生停業,然后還在商場外建設圍墻,禁止王先生進行商場,與此同時還對王先生的商鋪進行了重新裝修。 因相關部門的違法行為,導致王先生不能正常經營,便多次與相關負責人聯系,可并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無奈之下,在經多方比較之后,王先生決定委托辦案經驗豐富、服務較高的凱諾律所的拆遷律師。 律師介入到案件之后,為了更清楚的了解現場情況,隨即走訪了現場進行調查,同時又向相關部門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獲得了相關的文件,通過對案件的梳理、研究,在凱諾律師的指導下向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墒且粚彿ㄔ簠s以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對于一審法院的說辭,律師當即起草了上訴狀,訴訟至貴州省高院。 在庭審中,凱諾律師認為,王先生等人并未同任何單位或是個人簽訂過房屋征收收儲租賃合同,而一審法院卻以此為由將此案定性為民事行為,這明顯屬于事實認定錯誤,而且,指揮部以“收儲”的名義對未簽訂“收儲”合同的王先生等人的商鋪進行了強制拆除和強制裝修,作為政府下設的行政機構,其行為反映的是區政府的意志,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最終經過貴州省高院的審理,撤銷了一審法院判決。 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后,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 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儲備土地必須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不得為了收儲而強制征收土地。對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或地方法規規定的其他機構確認。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即使是土地收儲也要依法給予補償且補償要到位,但是本案中,在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就強制拆除商鋪、強制裝修,明顯是不合法的行為。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無論是土地征收過程中還是在土地儲備中遇到像王先生等人的這種情況時,可以先收集證據,保存好相關文件、證件,然后及時的咨詢律師,讓專業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