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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防止拆遷陷阱注意事項大整合!(一)时间:2019-12-31 阅读 2020年的鐘聲馬上就要敲響了,有地方的拆遷工作在收尾,而有的地方已經啟動了新的拆遷計劃。征地拆遷的話題永遠離不開“利益”二字。為此,凱諾律師為了讓老百姓在2020年拆遷時得到合理的補償,就根據辦案經驗整理出了以下常見到了陷阱,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01、沒有征收文件、補償無保障 沒有征收文件就開始征收的情況比比皆是,比如沒有拆遷公告,沒有安置補償方案,沒有各種規劃許可證等。而且關于補償也只是讓相關人員僅以口頭的形式傳達給被拆遷人,然后直接讓被征收人簽字,這種做法不僅僅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日后落實補償沒有可依據的文件,而且被拆遷人的補償無法得到保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8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據本條例中的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同時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由此可見,在開始實施征收之前,征收方必須要向被征收人公布補償方案以及征收決定,而且公告里面還要載明被拆遷人訴訟的權利。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沒有看到征收決定或是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給的再高,也別著急簽訂補償協議,因此只有征收決定公告了,被拆遷人才能夠清晰的知道關于征收的相關情況。 02、征收主體是村委會、街道辦事處 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征收的主體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和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實施征收工作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人是無權征收的。可是實踐過程中卻頻繁的出現了村委會、街道辦、鎮政府等實施征收的現象,那按照法律規定的來看,這是不合法的。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如果是其他部門來征收自家房屋或土地,必須要讓他們拿出相關部門委托其征收的授權委托書,如果沒有,被征收人可以拒絕搬遷或是簽字。 03、征收文件拿回去再蓋章 征地拆遷中涉及大家的切身利益,因此被拆遷人所收到的文件上都應當要蓋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公章。為什么要有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公章呢?因為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條例我們可以了解到,作出征收決定的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因此理所應當文件上就應該要有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公章。 而且通常情況下,只有蓋了章的文件,才是一份合法的文件,也是日后針對某項程序提起訴訟的一個證據。可是實踐過程中,我們不難發現,被拆遷人收到的文件常常沒有公章,有的地方甚至是以“拿回去再蓋章,你先簽字”為由,拿走所簽好的文件。但凱諾律師告訴大家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沒有蓋章,那這份文件是不是相關部門下發的或是其合法性,就是一個疑問。因此在征地拆遷中如果拿到了沒有蓋章的文件,被拆遷人是完全可以拒絕執行或是拒絕認領的。 而對于相關部門以“拿回去再蓋章”為由讓你先簽字的借口,大家也要注意。被征收人只要記住,凡是征收方拿來的文件,上面必須要蓋有相關部門的公章,如果沒有你可以拒絕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