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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被剝奪獲合理補償的權利,卻毫不知情?!时间:2019-12-31 阅读 實踐征收過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不會主動的去了解與征收相關的法律條例和政策,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也是一無所知,尤其是補償原則這塊,在自己權益已經被侵害時有的被征收人仍是相信征收方,認為他們說的就是對的,但他們卻對真實情況毫不知情。 而有的則是在評估報告簽收之后或是征收補償決定下達之后才覺得征收存在問題,自己的補償不合理等。為此,凱諾律師就為大家整理出了關于切身利益的幾個權利,希望會對大家有幫助。 01、知情權 知情權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中程序正當原則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保證被征收人可以參與到征地拆遷中的重要保證,知情權主要是通過各種拆遷公告比如擬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方式落實。也就是說,征收方在準備征收之前,必須要將征收方案告知被拆遷人,保證是在被拆遷人知情的情況下開展土地征收工作。 知情權一般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征地知情權,一種是補償知情權。 征地知情權所涉及到的文件就是上述所說的擬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公告,其內容包括土地的性質、地理位置、面積、所有權人、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件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對被征收人的安置途徑、征地補償標準等。 而補償知情權就是相關部門要在征收方案公告之日起45天內作出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其內容包括(1)被征收土地的性質、地理位置、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以及需要被安置人口的數量;(2)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及其他相關征地補償費用的標準、數額、支付方式、支付對象;(3)被征收人的具體安置途徑和措施。 而國有土地征收在實施征收之前,相關部門必須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且在公告里面要載明補償方案和救濟權利等事項。 實踐過程中,如果征收方對張貼擬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房屋征收決定一律沒有履行或是張貼了可公告里面沒有載明救濟權利、沒有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件文號以及相關用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事項的話,那么這就直接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在遇到這種情況時,被拆遷人除了要對公告拍照留之外,也要向上一級部門及時的反映。 02、選擇權 法律明確規定了,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就是說,被征收人有權決定選擇哪種補償方式。 因此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如果遇到了征收方為了利己卻單方面的決定補償方式,僅以貨幣補償方式或是產權置換的方式進行補償的話,那么可以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千萬不要妥協,在必要的時候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針對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不支持的。 03、獲得合理補償權 高院就曾認為“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征收補償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公平補償原則和補償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19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8條規定,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實踐過程中,低補償無補償卻成了常態。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補償不合理的時候可以依據最高院指出的,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的基本法治要求,在補償問題沒有依法解決之前,房屋產權所有人也就是被征收人是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和土地的。 04、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權 征地拆遷非常的復雜,也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利益,同時又是有權行政機關一系列行政行為的集體。因此征地拆遷過程中的任何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比如征地批文等行為不服都有權利申請復議或是提起訴訟。 一般情況下,被拆遷人申請復議的期限是自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自知道或是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的6個月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