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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農村征地拆遷將這樣補償!时间:2020-01-02 阅读 土生萬物,地載萬代!锻恋毓芾矸ā肥且徊筷P系億萬農民切身利益、關系國家經濟社會安全的重要法律。自2019年8月26日通過到今天正式實施,這部法律備受關注。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堅持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而且在土地征收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突破。 一、縮小土地征收范圍 依據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確了只有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收土地,而并還列舉出了征地的六種情形。 且這六種情形,應當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其中第四種和第五種情形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種情形規定的成片開發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二、規范了土地征收程序 將原來征地批后的“兩公告一登記”,建立征地批前的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六步,也就是說新《土地管理法》的征收程序參照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1、開展土地現狀的調查 2、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3、進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張貼時間至30天,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社會保障等。 4、聽證。多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的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并根據情況修改方案。 5、辦理補償登記。 6、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三、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1、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一規則徹底改變了過去以年產值倍數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規定。 2、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范圍在原先的基礎上改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3、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以區片綜合地價作為補償依據是補償“市場化”的起步。用“區片綜合地價”代替目前的年產值制度,雖然價格標準仍由地方政府制定,但它是定期調整的,可浮動的,也就是說以后被征收人獲得的補償在一定程度上來說要比現地的補償高。 4、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其中,農村村民住宅補償,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由農民自愿選擇,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 5、增加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6、先補償后搬遷。新《土地管理法》第48條中明確規定,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要充分的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從以上的內容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新《土地管理法》在實施以后將全方位的保障農民權益,對被征收人來講,是個很好的福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