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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防止拆遷陷阱注意事項大整合(二)时间:2020-01-02 阅读 明天就是2020年了!從明天開始新《土地管理法》將正式實施,不僅征收程序會有改變,而且補償標準也將進一步的提高,補缺了補償不合理的短板。對于在2020年遇到征收的朋友來說,不僅要及時的了解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條例,也要注意征收過程中的陷阱。凱諾拆遷律師昨天已經為大家整理出了幾點注意事項,今天律師根據辦案經驗又為大整理出了以下幾點,希望廣大被征收人能夠參考。 一、評估報告上面無蓋章、無簽字 征地拆遷推進過程中,征收方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履行征收程序,不僅要張貼公告,還要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是至關重要的一個步驟,因為評估結果影響著被拆遷人最后的補償,而且通常也會以評估報告作為補償的參考依據。而且我國對于評估環節也有著嚴格的規定。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國有房屋上房屋評估辦法》中規定,評估機構應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房屋進行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 對于評估機構的選擇,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除此之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第十二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也就是說在評估之前,評估機構要安排至少2人以上的評估師對被征收的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要對被征收房屋內的情況進行錄像,在勘查完之后要與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三方共同確認實地查勘記錄表,沒有疑問時要在查勘記錄表上簽字并蓋章。 要注意的是,根據評估辦法中的第十七條規定,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可是實踐過程中,卻常常有地方在評估環節是漏洞百出,不僅不入戶調查,而且在查勘記錄表上也沒有評估師的簽字,以及蓋章。對于這樣一份評估報告,顯然是不合法的。因此,當被拆遷人在收到相關部門送達的評估報告時,一定要查看上面有沒有評估師的簽字以及蓋章,如果沒有那么可以拒領,然后及時的向有關部門反映。 二、破壞東西、停水、停暖、停電逼簽 然法律上是明確規定了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征收方卻與法律背道而馳,補償往往是落實不到位,而且就補償協議與被拆遷人無法達成一致時,征收方就會考慮非常規手段逼迫被拆遷人簽字或是搬遷。比如斷水、斷電、停暖、破壞被征收人家里家具、阻斷交通等,這些行為很明顯都是違法行為。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中的規定:拆遷人及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禁野蠻拆遷、違規拆遷,嚴禁采取停水、停電、 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手段,強迫被拆遷居民搬遷。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24條規定: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明確指出,對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采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從以上這些規定來看,停水、停電、停暖等是非常惡劣的行為,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從明天開始,如果遇到以上的逼簽行為,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反映,讓有關部門嚴查,其次對于在逼簽過程中遭到的經濟損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 三、先搬遷、后補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明確規定,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后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置換的,必須要按拆一還一的原則。根據《條例》規定和政策精神,“拆一還一”是征收補償的最低限度標準,是絕對不能再打折扣、做減法的。 那么按照此規定,征收方應當要先確保被拆遷人的生活,及時的發放補償款或是妥善安置好被拆遷人住處,之后才能開始拆遷,而如果補償沒落實到位或是沒有安置好被拆遷人就先拆遷,這是屬于違法行為,被拆遷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