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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生”與“謀發展”原本并不矛盾,為何還會出現征收程序倒置、少批多占這種亂象?时间:2020-01-09 阅读 隨著城市不斷的發展建設,國家占用土地搞建設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實踐過程中,非理性的土地征收行為,卻給整個城市建設留下了無盡的民生問題和社會隱患。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不是“先斬后奏”,就是征收程序倒置,要么就是少批多占,占用老百姓土地,所簽訂好的補償協議不履行、安置補償不到位等。 2018年10月,河南省某村突然貼出征地公告,公告顯示,征地批準機關為河南省人民政府,征地文號為豫政土【2018】1026號,批準時間為2018年8月24日,批準用途為商業用地。被征收土地類別及面積為建設集體用地11.1223公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按豫政【2016】48號文件執行,即每個被征收居委會按69萬元每公頃進行補償。 青苗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駐政【2016】86號文件執行據實補償。被征地農業人員的安置途徑為貨幣安置、留地安置、社保安置。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為被征地所有權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到縣國土局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 隨后居委會召集村民商議征地的事宜,但在此過程中,有村民認為此次土地征收批文程序,征地面積以及補償安置存在異議。此后村民向有關部門提起了行政復議,便在提起復議之后有人員三番五次的來到村民家里進行協商,要求村民撤銷行政復議,雖然在此期間有村民與相關人員達成了協議,但事后卻讓村民遭遇了一場“牢獄之災”。 “保民生”與“謀發展”原本并不沖突,但為何還會出現征收程序倒置、少批多占這種情況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同時,要認真做好征地報批前的告知、確認、聽證工作。 但是從村民提供的公告文件中發現,公告日期顯示為2018年10月24日,政府征地程序是先申請上級的批準,后發布公告通知村民征地事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也就是說無論是誰征收都必須要保障被征收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但實踐過程中,不僅補償不到位,而且少批多占的情況也是屢屢發生,該事件中就存在少批多占的情況,從批準文件上面我們了解到,某村莊只批準了115畝,但是實際卻占用了300畝地。而且有村民還反映此次征用的土地并不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為了軍事和外交;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征收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但是該征收項目卻是一個名為愛家一號的商住地產項目,明顯是違反了法律法規違法征地。 土地征收本就是一件非常復雜的事情,不僅會牽扯到國家的利益,同樣也關乎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相關部門在征收的時候一定要權衡好雙方之間利益的這桿稱,才能盡可能的減少土地征收過程中的矛盾糾紛,才能盡快的完成征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