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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府強拆三村民房屋 檢察機關抗訴后法院改判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檢察機關服務保障“八大發展戰略”典型案例。其中,在三位村民訴梁山縣某鎮政府、某村委會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中,檢察機關抗訴后,法院依法改判。 喬某鋒、李某付、賈某金三人系梁山縣某鎮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擁有住宅。2009年梁山縣政府同意某村建設農村社區,實施整村搬遷。在未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某鎮政府未依照《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履行相關程序,未委托公證機關對涉案房屋及附屬物的現狀采取保全措施,亦未對相關物品采取清點登記等,于2010年11月分別對喬某鋒、李某付、賈某金的部分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后于2012年12月再次對上述三人的部分院落進行強制拆除,本次拆除中李某付的房屋被全部拆除。 喬某鋒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某鎮政府、某村委會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并依法賠償損失。法院一審、二審均駁回了喬某鋒等人的賠償訴訟請求。喬某鋒等人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受理本案后,經調閱法院審判卷宗,多次赴梁山縣某鎮實地調查核實、認真聽取當事人意見后,查明某鎮政府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反《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和正當程序原則。 檢察機關綜合全案認為,行政賠償訴訟中,由于原告在前期的行政程序中處于弱勢,收集證據能力有限,并且提交了賠償請求及損失清單,已經盡到了初步舉證責任;鎮政府違反法定程序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沒有履行證據保全義務,導致現場損失的具體數額無法得到有效確定;這種情形下,讓申請人對賠償主張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過高。 檢察機關對該案提出抗訴。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意見,確認某鎮政府、某村委會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并就喬某鋒等人行政賠償請求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后判決,某鎮政府賠償因違法強制拆除行為給喬某鋒等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