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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自治組織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除、搬遷?是誰給的這么大權力?时间:2020-01-14 阅读 村委會雖然掌管著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但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但實踐過程中,尤其是在征地拆遷中,村委會強制村民搬遷以及強制拆除村民房屋的情況并不少見。 2019年12月份,最高院就發布了一則村委會自治組織拆除房屋的案例。這起案例矛頭直指村委會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的職責問題。 案情簡介 2017年8月,石家莊建設項目啟動,該項目建設需要拆除賈十一在內的幾個村的房屋。幾日后,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了賈十一該村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但賈十一并沒有簽訂補償協議,隨后相關部門對賈十一作出了拆遷通知,通知的基本內容為:“賈十一逾期未簽訂拆遷協議,限期2天內自行拆除,否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在此期間,賈十一的房屋被強行拆除。 賈十一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請確認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但一二審法院認為賈十一提供的照片只是證明區管委會、鎮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在拆除現場,但不能證明強行拆除其房屋的行為是區管委會、鎮政府所為。其請求確認區管委會、鎮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一二審法院分別裁定駁回其起訴和上訴。 隨后賈十一又申請了再審。再審法院認為,征收拆遷與征收補償事宜均屬公權力職權范疇,職權之所在,即義務之所在,也即責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進行。 即使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議決涉及村民利益的相關事項,村民也應遵照執行;但是,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強制搬遷合法房屋的步驟、程序和方式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并未規定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有權實施強制搬遷和強制拆除。最后再審法院指令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裁定的執行。 本案例讓我們得出了一個非常清晰的結論:就是村委會既無權組織實施強拆、搬遷,且也不能直接取代地方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本職工作,去組織實施“征收”行為。 另外這則案例也讓我們清楚的知道,村委會同樣也沒有權力與征收方或是被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就是說,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的應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是其委托的部門。 當然了,如果村委會有征收方的書面委托,且經過了合法的征收程序,那么村委會才可以和村民簽訂補償協議,且簽訂后的這份協議也是有效的。 那么村委會、居委會到底有沒有“征收”的權力呢?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村民委會員組織法》中的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那么也就是說,村委會作為我國最基層的單位,其享有的權力也只是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或是向當地人民政府反映村里的情況和提出意見等工作。 而實踐中,對于村里發起的“房屋騰退”往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以村民自治為由由村委會發起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通過騰退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決定和相關的補償協議。 但對于村委會發起的此類“騰退”的決定事項并不合法。因為在《村民委會員組織法》中并沒有規定可以通過村民會議決定房屋騰退的權限。 實踐中的騰退可能更像是協議拆遷,對于這種協議拆遷如果村民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話,那么是完全可以選擇不拆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騰退宅基地上的房屋,其目的也是為了擁有宅基地,而通過所謂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作出騰退決定,顯然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7條和《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且也不符合《物權法》中的原則精神。 最后要注意的是,如果實踐中遇到村委會征收農村的土地房屋、取代當地政府部門發布征收公告以及補償安置方案等事項,村民可以向上一級部門舉報、反映,或是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