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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注意,房屋評估要注意這七點!时间:2020-02-03 阅读 拆遷評估是否合理直接影響著老百姓的征地拆遷補償款,如果評估過低,評估機構沒有資質,那么被拆遷人的補償自然就會很低。 對此為了不讓被征收人在拆遷評估上吃虧,凱諾律師總結出了以下幾點: 一、評估要考慮房屋的具體情況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要考慮到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以及新舊程序、建筑面積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相關因素。 二、房屋評估時點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以征收決定公告日作為評估時點后,應當盡可能快速通過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的方式,及時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并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確保補償的實質公平。 對上述法律規定中有關“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規定,應當結合《征補條例》有關“公平補償”條款,作統一的法律解釋,而不能靜止、孤立、機械地強調不論征收項目大小、征收項目實施日期、以及是否存在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單方責任,也不考慮實際協議簽訂日或者補償決定作出日甚至實際貨幣補償款支付到位日的區別,均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評估時點。 三、評估機構不能由征收方私自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從以上法律規定來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被征收人是有權選擇的,不能直接是征收方單方面的決定。 四,評估報告上必須要有估價師的簽字 一份有效的文件,一般都是要蓋上章簽上字的,對于不在上面簽字也不蓋章的原則上是不生效的。然而,實踐過程中,評估機構往往是倒著程序實施的。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 五、房屋拆遷評估方法應當以市場比較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而市場比較法是最有利于被拆遷人的評估方法。市場比較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比如房屋的使用面積、區位、用途、房屋質量等,然后參考相近的房屋市場成交價格,推算出一個價格區間,對不同情況給予被償。 六、評估報告的有效期 評估是為了反映房地產的真實價值,讓被征收人能獲得合理公平的補償。評估報告作出的時間不宜太長,如果評估報告作出的時間過長,就不能反映出其價值。 比如說小李家房子因公共利益征收,評估機構在2016年到小李家進行實地評估,可評估過后直至2019年才做出評估報告并送達至小李家,由于房產地市場波動較大,那么此時如果還按照2016年的評估報告進行補償,那顯然是不合理。所以,評估機構在評估完之后應及時的作出評估報告,如果托時間太長應當要重新進行評估。 七、評估報告不合理可申請復核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申請專家鑒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1)前提條件——對復核結果有異議。(2)時間限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22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房屋拆遷評估涉及到被征收人最終能獲得多少補償,因此如發現評估報告不合理建議及時的咨詢律師。讓律師盡早的介入到案件中,只有這樣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