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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未經合法審批手續加建的房屋被強制拆除不一定合法!时间:2020-02-06 阅读 在實踐過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在未有合法建房的審批手續情況下便著手加建房屋。待拆遷消息來臨后,通常被告知自己加建的部分屬于違法建筑,要求限期自行拆除或者被強制拆除。但是無論是否屬于違法建筑,在拆除時都必須要遵循合法的拆除流程。 圖片來源網絡 今天,凱諾拆遷律師就為您解讀近期辦理的類似成功案例來供大家借鑒! 張某(化名)是浙江新昌縣某村村民,在村里有一套二層樓房,2000年領取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后來,張某在沒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二層樓房上加了三層和四層。在樓房前搭建鋼棚,在樓房邊上搭建披屋。 不久后,相關部門對張某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認為其加建部分為違法建筑,要求張某于2019年4月16日前自行拆除。 張某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違法,所以一直也沒有拆除房屋。隨后,相關部門強制拆除了張某的鋼棚、披屋及主樓加層的三層、四層,并且對張某作出《停電通知》,隨后又作出《停電日期變更通知書》,決定延期一個月。并且在幾個月后,相關部門將張某在村內的剩余二層樓房也被強制拆除。 針對本案,一審法院作出裁決支持了政府的決定,最終,通過二審法院的審理,法院作出撤銷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決并且指令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除了相關部門違法斷電逼遷行為外,此案能夠最終得以撥亂反正的主要因素在于相關部門強拆行為的合法性上。凱諾律師解讀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而在本案中,張某的違法建筑在拆除前雖然進行了催告,但是未經當事人進行復議或者訴訟,相關部門就將其部分房屋強制拆除。并且其房屋一至二層不屬于違法建筑,而是合法建筑,相關部門不加以區分也將其一并拆除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張某的合法權利。因此,此點為本案勝訴的主要關鍵之所在。 那么,很多被征收人就想要咨詢凱諾律師,究竟怎么才算違法建筑的合法強拆流程?下面北京拆遷律師就為大家帶來這一答案! (1)依法立案。行政機關發現違法建筑或在收到群眾對于違法建筑的舉報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時,將有以下查處違法建筑的行政機關進行查處,分別為:縣級以上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城市管理執法局(簡稱“城管”,其是否有權查處違法建筑,主要看是否取得省級政府授權);鄉、鎮人民政府(針對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筑進行查處)。此外,某些地方的街道辦事處也被賦予了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資格。 除了上述行政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如村委會、居委會)都無查處違法建筑的權力。 (2)調查取證。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委派具有執法資格、且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去現場進行調查、檢查,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調查、檢查時,需制作筆錄。如果相關行政機關根本未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處理,就認定建筑物為違法建筑,明顯認定事實不清。 (3)認定違法建筑事實并作出行政處置決定。通過調查取證,行政機關需依據不同情況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或“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當事人行使了陳述、申辯權利后在規定期限內無自行改正、拆除動作的,可進一步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當事人對此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救濟期限內行政機關不得直接強制拆除。 (4)書面催告并聽取陳述、申辯。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仍無動于衷的,行政機關會在救濟期限屆滿后作出書面催告,敦促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有權對此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并進行記錄、復核。 (5)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并依法送達。有關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催告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的,應當對其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決定書中,需要載明:當事人的姓名、地址;違法事實和證據;救濟途徑等,并需要加蓋作出機關的印章。強制拆除決定書作出后,必須依法送達給當事人。 (6)公告并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在實施強拆前行政機關需發出公告,最后一次敦促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仍未配合的,有強制執行權的部門,應當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由縣級以上政府責成后,方可實施強制拆除;鄉、鎮政府可以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實施強拆。無強制執行權的機關則不能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便是凱諾拆遷律師今日帶來的知識點,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若是對上述內容或者違法建筑的拆除流程有何疑難問題都可及時的求助拆遷律師,以求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