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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知識之違法建筑在拆除時必須要有的幾份文件!时间:2020-02-10 阅读 不拆遷,無違建,一拆遷,盡違建!但造成違法建筑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違法,這類房屋因產權不明、沒有證件等通常會被征收方認定成違法建筑而不予補償,不過也有個別征收方會以拆違的理由來促進拆遷。 凱諾拆遷律師就代理過多起類似案件...... 李先生是浙江人,在浙江當地擁有800平米的合法房產一處,用于生產經營。當地相關部門也發布了《房屋征收公告》,而李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圍內,但是沒隔幾月,相關部門下發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李先生的兒子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建設局接受處理,此后相關部門又作出了《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責令李先生在兩天后自行拆除該建筑物并清場,否則將依法強制拆除。 李先生本以為可以同相關部門協商解決,但并沒有得到任何的結果,隨后相關部門便組織相關人員對李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拆,導致房屋內的設施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 此后,凱諾律師經過多年的辦案經驗,走訪調查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法院對相關部門違法拆除的行為進行查處。最終法院判決相關部門的強制拆除違反了法定程序。 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并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走,否則就是違法。對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拆除違法建筑不是不可以,但是必須要有以下幾個文件。 一、要有詢問筆錄 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筑不能光憑征收方口頭說是就是的。是需要全方面的調查、詢問之后才能做最后的認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中的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由此可見,在調查認定時,調查人員應在2人以上,并且在調查詢問時還要出示相關證件,如果相關部門沒有登門入戶調查或是沒有出示相關證件就作出相關的決定,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在實踐中,很多地方的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當事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并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后維權。 在被詢問期間不要害怕,對詢問筆錄的簽字也要謹慎。生活中有絕大部門人在見到相關部門人員時就被嚇個半死,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為在害怕時往往會出錯。同時也要注意不該說的話千萬別說,不要被調查人員逼問或是利誘的口吻嚇到。 另外在行政執法中,通常會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調查筆錄》,執法人員讓你簽字時,一定要注意上面的內容,如果有與你說的不符的,可要求他們修改,如果他們不修改,建議不要在上面簽字,否則會對自己非常的不利。 二、要有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是決定書 在調查認定之后,相關部門會根據不同的調查結果作出不同的處理方式。實踐中常見的就是沒有房產證,沒有獲取建設手續等。 針對這種,根據《城鄉規劃法》中的第46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同時,根據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從以上的規定中得知,違法建筑并非都要拆除,對于可以通過罰款或是改正的那就沒必要拆除。可是實踐過程中,相關部門經常是一刀切的都認定成違法建筑然后對被征收人下發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是決定書。 對此,大家在收到這份文件時,一定要注重起來,可以先審查這份文件是否合法,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是決定書的主體是否適格等,如果這份文件不合法可拒絕簽收,當然有的相關部門會把這份文件從當事人家里的門縫中塞進去或是貼在大門上,這些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可無論怎么說,在收到這份文件時都必須要重視起來,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要有書面催告通知書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35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根據《行政強制法》中的第36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按照以上的法律規定來說,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自行拆除的義務,又沒有申請復議或是提起訴訟的話,那么相關部門等到屆滿以后可以依法作出催告書。 可是如相關部門沒有依法以書面的形式送達催告書就強拆房屋的話,那么就違反了以上規定,就侵犯了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 實踐中,有許多相關部門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通知書后,在當事人不履行自行拆除義務時便組織人員直接強拆,這是不合法的。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收到催告通知書時,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否則等來的只是強拆,即使日后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確認他們的違法行為,但是也會讓當事人損失的更大。 四、要有聽取陳述、申辯的聽證筆錄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實踐中,如果當事人認為相關部門存在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認定或是認定事實不清等情況,可以在期限內行使自己的聽證權。對于聽證程序,建議當事人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