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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強制拆除決定、未經催告房屋就被強制拆除?拆遷律師:違法!时间:2020-02-19 阅读 實踐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比如房子被認定成違法建筑。好多人會非常的疑惑“明明自己的房子住了幾十年,經營了好多年沒事,為什么在征收的時候就被認定成了違法建筑”,其實諸如此類的疑問的案件有很多,凱諾律師就曾辦理過一起這樣的案子。 何先生是某市某村村民,其在所在村擁有合法的房屋。但隨著城市各地不斷的發展和環境整治,許多房屋面臨著被拆的局面,而何先生的房屋正好也在其中。但是因給予何先生的補償非常的低,所以何先生就沒有與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但這讓他沒想到的是,在去年4月份的時候,相關部門讓作出了《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該通知書中認定何先生房屋中的鋼棚面積64.925平方米、搭建面積51.68平方米、三層加層面積64.925平方米、四層加層面積39.512平方米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違反了《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從而認定成違法建筑,且要求何先生自行拆除房屋。但因何先生未在期限內自行拆除,相關部門便在幾天后對何先生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 面對此種情況,何先生臨危不亂,及時的聯系到了專業做征地拆遷的凱諾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雙方的溝通之下,何先生當即委托了凱諾律師。 隨后凱諾律師在經過商討研究之后,指導何先生對相關部門的行政強制行為提起訴訟。經過法院開庭審理之后,法院認為,相關部門拆除何先生房屋既沒有事先履行催告義務,也沒有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及公告,更沒有告知何先生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及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明顯違反法定程序。 最后法院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何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類似于何先生的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其實非常的多,但是國家三令五申的禁止違法強拆,禁止逼簽、逼拆等行為。 而且關于違法建筑的拆除,也不是說拆就能拆的,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另外,根據《行政強制法》第35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據此,并不是所有的違法建筑都必須要拆,也并不是所有的違法建筑都可以直接強拆,如果相關部門沒有依法以書面的形式送達催告書就強制拆除房子的話,那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就是違法行為。 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沒有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沒有履行催告義務、更沒有告知何先生相關權利之前就強制拆除房子明顯是違反了上述規定。 對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實踐中因相關部門趕工程常常會以違法建筑、無證、誤拆等理由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對此大家一定要做好收集證據的工作,保存好強拆現場圖片、視頻,保存好與征收相關的文件,及時的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