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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時,被征收人可以采用這三種方式維護權益!时间:2020-02-25 阅读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步伐也隨之加快。我們都知道,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不過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那么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時怎么辦? 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申請聽證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同時據新《土地管理法》中的四十七條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已經通過立法的方式,保證了被征地人對于征地補償標準的發言權。因此,廣大被征地人,在征地過程中如果對征地的補償標準不滿意一定要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 其次,如果對征地補償有爭議的還可以申請裁決 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不服土地征收批復、土地補償方式爭議、土地征收程序違法、強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違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請裁決條件。 那么在申請裁決時還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1、注意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應是征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找準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 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的職能,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是國土資源部門的法制機構。此外根據國土部的要求,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要確保公正性;二是要體現便民原則;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體現專業化。 3、申請裁決依法定程序 首先應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經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再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申請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最后就是采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解決征地糾紛的主要途徑之一。不過實踐中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話,往往會被拒之門外。征地安置補償方案的作出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直接產生影響,因此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無可厚非。 所以,根據《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征收人不服該行為,就應當有權直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也要注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維權法定期限。 行政復議的時效通常是應當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則是六個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那么也就是說,如果相關部門在發的各種文件中,告知了你起訴訟期限,而且被拆遷人又知道拆遷行為也已經發生,那么就從這個時候算起,其起訴期限為6個月,被拆遷人就必須要在這6個月內提起訴訟,錯過這個期限,那么維權的最后一道防線也就沒有了。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遷中遇到補償不合理、違法征收的情況,一定要及時的采取有效的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