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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中,這三條規定涉及你自身利益,你都理解了嗎?时间:2020-03-02 阅读 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其中,在土地征收程序、征收補償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改革。不過,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權仍是重中之重,新法施行之前,很多被征收人在沒弄清楚征收細節時就稀里糊涂的簽了安置補償協議或是不明不白的就收到了責令交地等文件。 但是新《土地管理法》進一步的保障了農民的知情權,維護了農民的自身利益。 一、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風險評估 這一規定,在此前的舊《土地管理法》中我們是看不到的,也正因為此前《土地管理法》的不完善,從而導致被征收人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且也使得征地糾紛越來越多。 但在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不過我們看到,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顯然是參照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還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而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對土地現狀調查結果認為有不合理的地方,則可以及時的向工作人員提出來,若對補償方案不滿意,則可以申請聽證。 要注意的是,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作為征地依法報批前新增的法定程序,是地方政府對征收土地涉及相關社會問題的事前摸底,這有助于相關部門掌握情況,作出正確的決策。但對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土地現狀調查這兩個法定程序,被征收人顯然是具有知情權和參與權的,如果征收過程中,村民并不知道這一法定程序,相關人員也未實地進行現場調查和風險評估的話,村民可以直接申請行政復議。 二、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須征求公眾意見 新《土地管理法》明確了征地的批前協商程序。征地報批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需要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至少是30天,同時需要征求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從這一規定來看,新《土地管理法》中確規規定了被征收人有權對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可要求聽證,這也意味著法律賦予了被征收人修改方案的權利。 之后,如果多數組織成員認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相關部門對被征收人提出聽證的要求,應當要積極的履行,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情況進行修改。 但如果征地沒有獲得批準,也就是說征地批復沒有批下來之前,所有的政策文件均屬于未定的狀態。 三、征地前期必須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 新《土地管理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應當是將簽訂補償協議的時點從批后提到了批前。 不過在簽訂補償協議過程中,被征收人需要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并且要明確的知道補償、安置標準等。尤其是涉及農村房屋、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的,要一并在協議中明確。 也只有在補償標準、安置途徑都明確的情況下,才能簽訂補償,征收方才能依法申請征地手續。 而此前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出現的先拆后補、先征后補、安置補償協議內容不明確、不完整等都是不合法的。今后如果被征收人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及時的向有關部門映或是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