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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房子沒過戶,賣主想直接拿走拆遷補償能否行得通?时间:2020-03-03 阅读 實踐中,買賣房子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很多人為了能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房子通常會拿出所有的積蓄從別人手中買一套二手房,但有個別人可能在買賣過程中會不注重一些細節,以為只要把房款付給賣主這套房子就屬于自己的了,過不過戶的無所謂。但要知道,如果買了房子不過戶,一旦遇上拆遷,這拆遷補償歸誰?此時雙方就會產生矛盾。 接下來我們結合一典型案例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買方秦某與賣方孫某在2008年的時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之后秦某就按照合同上約定的向孫某支付了購房款,孫某也向秦某交付了房屋及房屋產權書原件。 之后,秦某所購買孫某的房子在2014年的時候被納入到了拆遷范圍之內,要知道房屋遇上拆遷的時候是要給予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款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補償原則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依此來看,如果相關部門能依法辦事的話,那么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應該是不會吃虧的,至少能與原有生活水平保持一致。 但問題是,秦某與孫某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后,在此6年的時間內,他們并沒有將已經進行交易過的房屋進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也就是沒有過戶。幾年之后秦某所購買的房子遇上了拆遷,當地相關部門也發布了該房屋所在內的拆遷范圍公告,公告內載明了拆遷范圍、面積等事項,但因沒過戶,相關部門就與孫某就補償事宜進行了協商且與孫某簽訂了補償協議。之后,孫某與秦某為了拆遷補償款爭執不下。最終,秦某將孫某告上了法庭。 在庭審過程中,法院認為,秦某與孫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秦某向孫某支付了合同里規定的購房款,孫某也交付了房屋和房產證書原件。但因2014年涉案房屋被納入政府拆遷改造范圍,故雙方至今仍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根據《物權法》中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本案,雖然秦某與孫某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同時也付清了購房款。但由于二人并沒有及時的過戶,所以秦某只能享有該房屋的實際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房屋所有權并不能完全取得。 另外根據《物權法》中的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的規定。 從以上這條規定來看,雖然秦某與孫某之間因房屋拆遷原因,不能再辦理過戶(簡單點來說就是秦某之后都不能再獲得該房屋所有權),但是兩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中的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也就是說,這此種情況下,秦某可以選擇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由孫某還所購房款,也可以選擇主張享有拆遷補償款。 最后要說明的是,在此種情況下,無論秦某選擇哪一種,他都會得到法院及法律的支持。 最后凱諾拆遷律師要提醒大家,房屋買賣過程中,除了要分析、協商房屋的價值之外,也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及時的變更過戶,否則之后一旦遇上拆遷,雙方就會產生不必要的矛盾。另外,如果在拆遷中遇到比較復雜的問題,可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